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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美好与正义(1)(1 / 3)

自商业时代以来,资本主义的捍卫者都在寻找一种“干预”较少的经济,发挥他们眼中资本主义的优势(自由和增长),而没有考虑过“正义”的经济应该是什么样子。在某些捍卫者的理论假设里,每个参与者获得的报酬都等于他对国民产值的贡献,就仿佛每个人都在独立工作一样,因此很难(即使并非不可能)说某种类型的参与者能够对其他类型的参与者的收入从道德上提出重新分配的要求。然而这种假设是站不住脚的。之所以有这么多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一起共事,是因为人们之间的服务交换能产生共同收益。20世纪早期的进步主义者已经注意到,人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合作会产生所谓的“社会剩余”:不同类型的投入品(劳动、土地和资本)通过交换所提高的生产率可以增加市场经济中各种能力、土地和资本的经济回报。此外,现代经济中的创新活动更频繁,当分散的人群融入大规模和多样性的统一国民经济之后,创新的平均回报将大幅增加。比尔·盖茨的新产品如果没有成千上万的最终用户,他那500亿美元的巨额财富将无从谈起。因此高收入者与其他人开展合作可以使自己获益,同时还可以给其他人提供部分补贴,而不会使自己在总体上蒙受损失。然而,从社会剩余的概念中并不能推导出如下结论:每个人都应该获得同样的小时工资率。工资率相同的制度是无法持续运转的——未来的创新者在车库里搞研究的时间也应该获得报酬吗?即使这种平均主义的规则可以实施,也会使潜在创新者无法获得巨大的经济收益,因而不足以诱使他们放弃安全的现有岗位,积极投入创新活动。

还有一些捍卫者一方面让步说确实是低收入者使高收入者获得了好处,另一方面又跳跃式地指出高收入者通过资本投资和创新极大地帮助了低收入者,拉动了他们的工资和就业。因此这些捍卫者认为,高收入者没有理由再动用自己的收入提供补贴,为低收入者提供更多回报。可是,这种市场经济观点同样存在误解。自由市场确定的工资水平是为提高效率传递信号和制造激励,至少是一种原始而直接的传递渠道,但并没有考虑平等问题。我们可以从社会或经济方面的考虑出发,要求利用补贴和税收的办法对市场机制进行修补,把一部分市场工资和就业调整到社会需要的地方。当然最近几十年的问题是,出现了太多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和概念,例如主张“最大幸福”的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的功利主义,主张通过国家财富实现社会分红的社会主义,主张通过特殊利益社团、通过立法提供各类补贴的社团主义。

理论上的突破点出现在1971年,约翰·罗尔斯出版了《正义论》这部划时代的著作。道德哲学家出身的罗尔斯撰写这本书首先是要解决“正义”在定义上的空白,要求清晰明确,不能有重大缺陷。他写作的时代背景是喧嚣的20世纪60年代,美国大学校园的示威活动愈演愈烈,他应该能感受到以对正义的理解为基础达成某些共识的迫切需求。显然,罗尔斯在60年代的写作背景(尤其是黑人活动家的抗议)与本书的写作背景(尤其是“占领华尔街”运动)有某些相似之处。两个时代的抗议人群的目标都非常不清晰,也完全不知道如何将目标转化为可操作的解决方案。罗尔斯的著作提出了一个清晰的分配正义的目标,并充分证明那是可以实现的。可以说,在黑人活动家和罗尔斯身上,我们都看到了对工作、收入和机遇的美国式思维的影响,这种传统可以追溯到林肯乃至潘恩。无论是黑人领袖还是罗尔斯都没有讨论救济这一话题。

罗尔斯首先勾画了正义的基本原则,吸收了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思想并加以重新表述,使其“不再容易招致异议”。为了判断何为正义,一个社会的公民需要抛开所有的既得利益,假设自己处于一种原始状态,没有人知道在社会和经济开始运转时自己和其他人的位置和禀赋如何。通过这种思考方式,罗尔斯与边沁分道扬镳——边沁的“最大幸福”概念有很大影响力,尤其是对经济学家。一开篇罗尔斯就气势十足地写道:

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使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的正当性,不认同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够补偿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罗尔斯指出,这个理论可以推导出关于劳动回报分配的精确的正义概念,这是我们讨论的经济正义的一个要素,但不是对福利国家制度的辩护,他对福利国家的话题保持了沉默。根据罗尔斯的概念,经济正义要求在尽可能做到的地方避免经济效率的损失,正义必然要求建立某种类型的市场经济,因为其他类型的经济制度都会导致严重的效率损失,使所有人的工资收入都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此外,在人们的天赋和背景有差异的世界,必须保持一定的工资差异,因为平均工资制度严重缺乏效率,不但会打击高收入者,也会降低所有人的收入。平均主义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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