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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经济社会是如何形成的(1)(3 / 3)

费者尝试某种新产品时提供保护,避免遭遇触电、中毒等事故。限制债权人索取赔偿的自由的破产法可以让企业家在承担新产品开发风险的同时,不至于担心由此损失自己的所有财产,当然此类法律可能导致可利用的信贷资源减少。另外,某些监管规则实际上阻碍了创新,而不是为其服务。自由主义者总是声称所有监管都是有害的,但有关统计表明,很少有创新产品在市场测试之前不需要经过任何监管机构的批准,以防止对试用者造成伤害。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基层、地方和中央政府建立的大量监管规则有的给新产品制造了障碍,有的发挥了促进作用,综合来看,很有可能是弊大于利。在美国,机场建设就遇到了极大限制,这不是因为旅行者宁愿忍受拥挤和嘈杂也不接受在机票价格上增加建设费,而是因为所有居民都不愿意让机场建在自己的社区附近。有人认为,与其完全禁止开展某些项目,不如要求项目建设者给当地社区提供足够的补偿,以换取支持。不过这种办法也会对许多创新项目产生寒蝉效应。

完全有理由相信,还有两类自由对经济活力的焕发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包括从成功的新产品(如走红的歌曲或电影)中持续获得收益的合法权利,以及把收入投资于私人财产(主要是资本)的合法权利。现在我们暂不考虑多少财产对一个人就足够的问题:只允许人们拥有足够多的个人财产,包括服装和其他家庭耐用品,汽车、船只、城里的公寓及乡下的别墅,是不是就足以保证经济活力?我们在这里也不讨论以下命题,即获得经济回报的合法权利是大规模实现创新收益的基础要求。我们真正关注的议题是,在过去和现在,人们可以自由地以企业的形式(私营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拥有财富,并可以自由地以股份形式拥有公司(包括私营公司和公开上市的公司),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知道,这样的自由对创新而言通常是有益的,某种形式的公司所有制可能很重要,这些道理并不令人意外。但如果我们希望创意从草根阶层那里蓬勃发展起来,让企业家和投资人判断哪些项目值得投资,我们肯定不想把创意者、投资人和企业家的范围限定在那些循规蹈矩的人群,他们只希望由此获得政府发放给每个人的生活津贴,只想获得普通员工的工资收入,不愿意承担任何风险。一个国家不能通过这些途径挑选合适的创新者,由此选拔出来的人不会有动力为实现利润(而非乐趣或名声)作决策。如果不能给核心的创新人员提供恰当的利益分配安排,就无法保证创意的构思者、开发者和投资人获得良好的回报。因此,必须有某种社会制度奖励那些从事创新工作的人,根据他们的远见、洞察力和判断力的贡献(也就是取得的创新成果,而非单纯的投入时间的多少)论功行赏。下一章还将讨论社会主义的问题,如果把大部分资本投资(包括经济知识)的决策权都交给政府,社会能否有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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