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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99-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99-1

国有企业法人制度信托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国有企业法人制度信托所有权,简称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或国有企业法人信托所有权,系指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出资并委托中央、地方国有企业所形成的企业法人信托所有权。其重点物权关系主要是制度信托所有权关系,出资人即国家机关替全体人民负责,国企替出资人和全体人民负责,属于与国家机关法人并联的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

在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的前提下才由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在制度信托所有权规范与调整的前提下才由一般信托所有权规范与调整。由于国有企业法人信托所有权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最大,故其所享有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物权请求权的法律效力也最大。

实质上,国有企业法人与国家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三者之间是利益共同体,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国家法人是经联合国登记注册的特别民族法人即全国各民族全体人民法人,是通过国家机关法人来行使行政权、政治权、经济权、文化权和国家领土主权等一系列的权利,行使财产所有权只是其中之一。国家机关法人,主要是指国家的政府机关法人,这种机关法人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前提下行使职权和行使出资人领导权、监督权、资产权、分配权等一系列物权,成为国有企业法人的领导法人,同时是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国有企业法人是依附于国家法人、并立于国家机关法人的经济法人,在一般经济活动中表现为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在对内物权关系中表现为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

制度信托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制度决定的定向所有权、特种信托所有权,不是完全独立的所有权,也不是普通信托所有权。普通信托所有权,不是法定的和定向的、而是意定的和临时的信托所有权,是依附于所有权的一般信托所有权。一般而论,所有权优于信托所有权,制度信托所有权优于普通信托所有权,所有制制度决定所有权制度。

在《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2—1》中列举了“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一词的基本概念,其内涵与外延并未完全表达清楚。故本词条再作阐述。

所谓企业,指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单位,如工厂、矿山、铁路、金融、公司等经济组织。所谓企业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解释,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商事权利能力和民商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企业民商事权利和承担民商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简单地说,企业法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经济组织。在中国,企业法人就是依法成立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自己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企业法人所有权,依照企业出资人存续的所有权,可以划分为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和非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前者可称之为“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相对于出资人所有权属于二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后者可称之为“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相对于出资人所有权是同位素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出资人所有权属于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能够完全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的企业经济组织和物权主体。

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企业法人接受出资人委托,并有限度地行使其总资产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这种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总体上是属于二级形式即受出资所有权人限制的企业法人所有权,

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三大类企业法人所有权和两大类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之一,是最为重要的一类所有权主体。全部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原本存在制度信托所有权性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增加普通信托所有权的成分,是双重信托所有权的企业法人。

固名思义,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受制于国家出资人权益的、承担国家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企业法人所有权。这种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表面上是单一型的然而是复合型的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是国家,所出的总资产是中央或者地方政府从财政部门划拨出资的,从这一层意义上讲,人民政府与国有企业形成了委托与受托的财产关系;但是,政府是为国有企业和为社会大众服务的权力机关,它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代表人民利益的一方是全国或者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是****会。从另外一层意义上讲,****会是国有资产包括国有企业的委托人,人民政府是国有资产包括国有企业资产的受托人。

通过以上分析,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第一层委托人是人民政府,而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第二层委托人是****会。本来,****会是管领和支配国有企业总资产的最高权力机构,只是分工协作的原因,才将行政职权下放给中央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因而成为****会的受托人。我们应当将这种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看作是“二级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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