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首先我要说的而且是承认的是我的的确确的是犯了罪。
我当初动用公款的目的就是想要用来购买彩票,一旦中奖了就可以归还挪用的部分。为了便于日后的归还,我编报了虚假的财物报表,但是没有对挪用部分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对于这一部分的涉案金额,应当定性为挪用。在我整个的涉案金额中,有一部分是我主动向检察机关坦白的,是检察机关没检查出来的,是经过我进行账务处理过的。请试想一下,如果说我在主观意识上就想占为己有,为什么会采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手法?如果是你,你会这么做吗?这是一个理由。第二个理由就是在我挪用的过程中有过主动偿还的记载。如果我真的想占为己有,在没被人发现的情况之下有可能主动地归还吗?春晖局检方却武断的认定我的这种归还行为是为了更好的贪污,我认为这是他们的一种主观臆想。还有第三点,那就是在挪用罪的定罪标准上很清楚地写到,用公款进行博彩、集资等营利活动的不受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我的行为恰好与之相符,应定性为挪用。
此外,我就在申诉状上写的检举材料说一点自己的看法。春晖局在进行骗取专项资金的时候是召开了全局会计工作会议的。在会上为各个基层单位部署了相应的任务,是造假的任务。我接受并完成了近五百万的造假任务。这件事,整个春晖局的财务人员都知道的,而且都是参与了的。春晖局的检方出具了下属单位审计科的审计报告,我认为极其的荒唐可笑。这就好比我现在身穿囚服,带着手铐跟在座的各位说我不是罪犯,我没有犯罪一样的可笑、荒唐!如果这样可以的话,那我就没有理由再呆在这里了,我可以回家了。不是这样的吧!
最后,我要说的是我国刑法上规定,对于申诉案件是否重新开庭审理必须要法院对各种申诉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以后,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能进行重新审判。今天你们受理了我的案子那就是意味着原判决有误!我希望你们能够按照法律上的规定进行公证的判决。我一切服从法律的裁决,而不是某个人或是某个利益团伙的判决。因为当初我在春晖局检举的时候就被告知春晖局的这种行为对企业有利,不予立案侦查。难道说,对企业有利的一切行为就不是触犯法律了吗?我感到这种说辞很是荒谬!······”
庭审结束了,没有当庭宣判。不久后,我接到了维持原判的裁决。这一切都是我能够想象得到的。就像犯人们和干警说的一样,这种案子,不花钱就是个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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