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把电话给我,我跟你的律师说两句。”赵云接过肖东玉的手机,“我是市公安局局长赵云,你是肖东玉的律师?”
“没错。”
“贵姓?哪个律师事务所的?”
“我叫黄健民,健民律师事务所的。请说明你们警方提出的保护肖东玉母女的理由。”
“我们警方怀疑这不是一起自杀案子,而是一起故意杀人后逃遁的刑事案件。为了你们母女的人身安全,我们警方提出派警员24小时保护。当普通公民受到现实而紧迫的威胁的时候,可以申请警察保护。警察也可以根据威胁的程度,主动提出给这位公民配备专门的警员。警方如果对潜在的威胁坐视不管,等真酿成血案,一切救助都晚了。”赵云一本正经地解释。
“但是我当事人反对你们警方所谓的‘保护’。你们这样做实际上就是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没错。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我们警方有权对嫌疑人汤为民的夫人肖东玉和他的女儿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
“但是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可以实行监督。”
“我们警方马上会告知市人民检察院。”
“你们警方要这样做也可以。请把电话交给肖东玉。”
赵云把手机交还肖东玉,等她挂了电话后告诉她娘俩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肖东玉耷拉着脑袋无奈地听着,然后把手机交给包丽丽,在包丽丽和周嘉城的陪护下上了一辆警车,回她们的住所。调查了纪检人员后赵云、魏军等警察和高书记、纪检书记一起离开了潜龙山庄。
赵云等回到警局熬夜分析案情,研究物证。一致认为汤为民很可能找了个替身,并杀死他,然后从地道逃遁。赵云当即打电话通知全市各个分局、派出所和国道、高速公路收费站密切监控全市所有十字路口和国道路口有无汤为民等可疑人员逃窜。
第二天凌晨三点三十分,当赵云回到自己的办公室躺在沙发上打个盹时,他办公桌上的固定电话响了,他从睡梦中惊醒,接了电话,是魏军打来的:“赵局,放在市殡仪馆的那具被毁容的尸体被人偷走了!”
“怎么搞的!蒋秋国和韩晓兵不是在看守尸体吗?怎么会被人偷走了呢?这两个人真的是废物!你现在在哪?”
“我正在赶往市殡仪馆。”
“幸好我们提取了这具尸体的DNA。你到那里要把殡仪馆当时在场的人员全部调查,我怀疑有人化装成殡仪馆的工作人员把尸体偷走了。”
“我也是这样想。据蒋秋国报告:他和韩晓兵轮流守在停尸房门口,对进出停尸房的每具尸体掀开白布检查。蒋秋国是在凌晨一点到三点在停尸房门口的长椅上睡觉,值班的是韩晓兵。蒋秋国醒来后走进停尸房,走到012号冷藏柜前,拉出冷藏柜,大吃一惊,发现柜里的那具从潜龙山庄运来的那具被毁容的尸体不翼而飞了!蒋秋国目瞪口呆了片刻,吓得出了一身冷汗,跑出停尸房,告诉韩晓兵他们看守的那具尸体不翼而飞了。韩晓兵听了和他面面相觑,也是吓得出了一身冷汗,赶紧跑进阴森森的停尸房,查看了停尸房里的六具尸体,还是没找到他们看守的那具男尸。于是蒋秋国马上打电话给我。”
魏军带上周嘉城、张明华来到市殡仪馆停尸房,通过询问殡仪馆当时在场的人员,得知昨天至事发时有两具尸体被送进停尸房,有两具尸体被工作人员推出去火化。蒋秋国和韩晓兵护送那具毁容的尸体进停尸房时他俩和工作人员清点了里面的尸体:包括那具毁容的尸体在内共有六具尸体,两具女尸,四具男尸。深夜十一点二十四分,两名工作人员老秦和老马把一具八十岁的男尸送进停尸房,死者的家属在门口哭哭啼啼目送死者被送进停尸房。十一点四十分,老秦和老马又走进停尸房,用里面的运尸专用轮车把一具七十多岁的女尸运出。蒋秋国仔细看了看,确认是一具女尸,不是那具毁容的男尸才放行。当时门口又围了一群哭哭啼啼的人,应该是那具女尸的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