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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章 传唤(一) (1)(2 / 2)

“根据《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 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 安机关,经该公 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那我接受调查,要多久?”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 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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