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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观念变迁(4)(2 / 3)

门,“言出法随”关系政府的公信力,实在是起码的要求。

可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说话算数与否变得无关紧要,政府的公信力遭到公然的漠视。上述两个骗子命运的“比较研究”,是漠视政府公信力的生动例子。

清理“伤人赔汤药”思维

我们社会上还有许多现象与让居民有安全感的信誉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现在最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还不是不珍惜信誉的情况,而是弄虚作假、拐蒙坑骗的害人事情。消费者按照权威大报上登载的邮购广告寄钱邮购,常常不是与广告宣传不符,就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有些人三番五次冒充军车营运被扣,完事后马上就重操旧业,还是要冒充军车营运。制假售假更是多如牛毛。难道我们的社会,就没有办法整治这些害人的东西?

其实,打击拐蒙坑骗并不难。以邮购行骗的人的人来说吧,不管他多么高明,广告上总是非得写上地址、电话不可。循址追究,他能跑到哪里去?比起打击别的违法犯罪活动,整治拐蒙坑骗应该比较容易。问题恐怕主要是惩罚太轻。冒充军车营运,除了欺骗牟利以外,还严重损害军誉军威。逮到就重罚,他就不会三番五次还要干这样的勾当。我在几年前就写文章说,现在那么多人冒充军队干部、冒充政府官员、制假售假,一定是处罚太轻、甜头太大的原因。

果然,据广东报纸近日披露,直到1999年11月1日之前,“除生产危及人身安全的劣质产品可以没收外,其他假冒伪劣商品及其生产工具、设备都不能没收”,罚款力度,只相当于当时被查扣的伪劣商品价值。这样子打假,顶多只不过是搔痒而已!

对于犯罪行为,我国民间流传的说法,虽然讲“杀人偿命”,但凡是伤人“不太重”的情况,在被判为“不是”(即所谓讨得一个“说法”)之后,处罚标准其实是只“赔汤药费”。“赔汤药费”的处罚标准,很没有道理。按照这样的思维,甲揍了乙一顿,只要不成重伤,甲只要口头承认错误就是了,如果伤了乙,也只是赔医疗费。这样处理,当事人的痛苦、委屈和造成的长期后果,实际上全都被视而不见了。

向来对弄虚作假、坑蒙拐骗的判罚,似乎就是这样,顶多“赔汤药费”。就说小商贩短斤缺两吧,卖的时候都说缺一罚十,真的发现了,顶多马马虎虎勉强赔足就是,哪里会真的罚十。惩罚轻到这个地步,怪不得坑蒙拐骗者乐此不疲,原来甜头大得很。

法律和行政对弄虚作假、坑蒙拐骗的宽容,非常令人忧虑。一方面,生活在一不小心就会受骗的环境,实在缺乏安全感;另一方面,那么多造假行为,社会如何能有效率地运行?

现在,《广东省查处生产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出台,规定最高罚款可至20万元,或者处以假冒伪劣商品的总值五倍的罚款。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要紧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于严重损害军誉军威、制假售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徒刑伺候才行。关他几年,而不是只罚那点货款,他才知道法制的威严。一句话,绝对不能挠痒痒一样再让他们觉得弄虚作假甜头大。

但是这个进步还不够,“最高可以罚款五倍”,仍然不具备应有的法制威慑力度。就在我重新整理这篇文章的时候,2001年2月14日《羊城晚报》A5版报道,武警广东总队警备司令部昨夜上路稽查,“一小时拿下12辆冒牌军车”,“大货车、面包车、小轿车一应俱全”。仅仅一小时啊!如果查出冒牌军车立即没收,案犯服刑三年,我看冒牌军车的情况至少马上收敛95%以上。说来说去,惩罚太轻太轻。

法规的尊严,不在于每次把违犯者抓住,而在于具有威慑力量。如果社会运作要靠每次都把违反规定的人抓住才能规范,你有那么多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吗?如果真的能够安排这么多人手规范社会运行,你不觉得太浪费了吗?安排那么多人从事非生产劳动,社会经济效率一定非常低下。

法规的威慑力量,主要靠科学地确定执罚力度来保证。比方说平均违反规定N次能够被抓住一次,也就是说违反规定被抓住的概率是1\/N,平均每违反规定一次能够获利M万元,那么执罚力度一定要设定在每抓住一次执罚M÷(1\/N)=M×N以上的水平。具体来说,如果平均违反规定20次能够被抓住一次,平均每违反规定一次能够获利3000元,那么执罚力度至少要设定在每抓住一次执罚3÷(1\/20)=3×20=60千元=6万元的水平。不然的话,违法者还是有利可图,违法活动还是难以杜绝。一段时间里,北京市的“小公共”之所以乐意和警察捉迷藏拉客,道理也是如此。

有些朋友感叹如果我们居民的素质和发达国家的一样高,我们的社会和经济就会运行得好得多。但是他们忽略了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发达国家的居民绝非什么天生的圣人。居民素质要依靠制度和法规来养成。

很坦率地说吧,一个原来不怎么守规矩的人,移民到了发达国家,马上变得比较守规矩,你认为是由于他的素质一下子就提高了吗?不是那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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