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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从兰州牛肉面看价格“调控”(2)(1 / 2)

现在我们进一步拿蔬菜这个例子说明为什么竞争行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应该由市场来决定。首先,市场供大于求迫使竞争商品价格下降的时候,我们不能够运用行政力量支持价格不让它下降。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所谓运用行政力量支持价格,当然不是依靠政治纪律支持,而只能依靠政府按照预定的价格大量收购这种过剩的产品来支持。慢说我们没有力量这样来支持价格,即使有这个能力,也万万不能这样做,因为这样做不仅浪费纳税人的税款,更加严重的是扭曲价格信号,引导商品的市场供求关系进一步向着供大于求的方向发展,造成社会资源严重错置和极大浪费。另一方面,市场供不应求造成竞争商品价格上升的时候,我们不能够运用行政力量压制价格不让它上升。以菜贩子为标本的竞争企业,就指望在难得的价格比较高的时候赚几个钱了,你不让他们赚钱,他们怎么能够经营得下去?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多数竞争商品之所以变得供不应求,价格上升,往往与原材料价格上升和劳动价格上升联系在一起。这时候你不让它们价格上升,不是要它们经营不下去吗?

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基本上应该限于垄断情形的价格管理和公用事业的价格管理,而竞争行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则应该由市场来决定。

包括兰州牛肉面的价格和广州菜市场的猪肉价格在内,每种竞争商品价格的上升和下降,都有其自身的原因,都是这种商品供求关系变化的结果。漠视这些基本面的变化,不问缘由就要对付价格上升、下降这种基本面变化的结果,那就是本末倒置,向客观规律挑战了。这种“说话”除了赢得一时喝彩以外,不会有正面的效果,好比硬是要把超过警戒水位许多米的洪水摁下去一样,最终只能成为空话、大话,甚至成为笑话。

对于兰州牛肉面限价这种堂·吉诃德向风车宣战似的动作,既有学者认为它涉嫌行政违法,也有学者认为它是依法行政。为什么会这样呢?我看将近十年前通过并且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没有把价格管理的界限讲清楚是重要的原因。原来,在我们的《价格法》里面,虽然在第三条说明了“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但是整部《价格法》从头到尾没有明确,市场价和政府价的界限在于商品的供给是否竞争。在和平时期,只要是竞争的商品,价格就应该由市场来决定,这也包括作为竞争商品的服务。

《价格法》在后面的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于是,“竞争不竞争”这个明确的性质界限被代之以“必要不必要”这个模糊的“民意”界限。容易想象,因为不是从性质上划分,而是按照“是否必要”来划分,那就和“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一样,难以避免“说是必要就是必要,本来不必要也变得必要”的情况。

兰州牛肉面事件的情况就是这样。《价格法》第十八条中“下列商品和服务”的第一款,就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于是,如果政府部门认为牛肉面“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并且认为很有“必要”让它不涨价,就可以“依法”出台限价令;相反,如果政府部门不认为牛肉面“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或者虽然认为牛肉面“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但是不认为很有“必要”让它不涨价甚至认为不应该让它不涨价,就可以“依法”不出台限价令,甚至“依法”反对别的政府部门出台限价令。你看,界限模糊的《价格法》就这样让政府的不同部门都依照它的规定打起架来。

这不是天方夜谭,而是当前发生着的真实故事。兰州市物价局等六部门发布牛肉面限价令不久,国家发改委就此事表态说,这是“政府部门用行政手段去干预本应当由市场调节商品价格的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兰州市物价局是政府部门,国家发改委也是政府部门,他们的意见就这样打起架来了。当然,国家发改委反对的主要原因,是认为兰州市物价局等六部门的做法是用行政手段去干预本应当由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但是如果一定要他们回答是否有必要对兰州牛肉面实行限价,他们的回答一定是没有必要。难道不是这样吗?

面对国家发改委的质疑,兰州市物价局局长回应说:“这是由于(国家发改委)不了解牛肉面对兰州市民的重要性所致。”他还说,虽然牛肉面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格,但市场调节价格并不是随心所欲的,物价部门对市场调节价格应是“放得开、管得住、管得好”。明明是市场调节价格,政府物价部门对它却还要“管得住”,实在是闻所未闻的高论。猪肉的供给同样是竞争性的,以为我们可以有什么“肉价政策”,以为当前一些问题是“肉价政策失灵”的结果,也是背离市场经济规律的思维。

我赞成国家发改委的说法。我们不能混淆竞争与不竞争的界限,挑战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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