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全球财富五百强企业中60%是在这个州注册成立的。另外,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50%是在这个州注册的。
各州对董事会的分类是不同的。将董事会选举分为三类的做法比较典型。有39个州允许董事会最多分为三类。纽约允许董事会分为四类。另外10个州没有对董事会分类做出规定。一般情况下,一个公司会在其细则中规定公司董事会的董事是被分类的。特拉华州法律规定,一个公司如果在通过了章程和细则后再将董事会分类,需要取得股东的同意。尽管大部分州都采用了这一规则,但有些州却规定不需要股东批准,董事会就可以采用分期选举董事,例如宾西法尼亚州、路易斯安纳州。
恶意收购者如果想要通过代理权之争来控制公司董事会,那么它必须要连续两年在股东大会上取得胜利。这可以使收购的成本大大增加,从而有效的阻挡恶意收购者。当然,分期选举董事会本身并不能直接阻止恶意收购者取得更多目标公司的股份,但是,如果将它与“毒丸”相结合,战斗力就会大大提高。因为这样一来,恶意收购者就要被迫争取两次代理权的胜利才能控制董事会,然后才能够收回“毒丸”。如果说“毒丸”可以直接暂停收购行动,那么分期选举董事就和它组成了双保险。如果一个目标公司已经设置了“毒丸”和分期选举董事,收购者除了展开代理权之争以外唯一的办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目标公司董事会拒绝收购者的收购行为违反了董事的信托义务。因此一个恶意收购者通常会发动要约收购,宣布展开代理权之争,同时请求法院禁止“毒丸”之类的防御措施。
分期选举董事这个条款本身还可以拥有另一个双保险--在公司章程中可以做出规定要求废除分期选举条款需要绝大多数股东的同意。绝大多数通常是指2\/3或以上。
分期选举董事作为一种反收购的防御措施,围绕它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这些争论不仅存在于公司及其股东之间,许多学者也在持续地对这种策略的后果进行讨论,但至今没有达成一致。对于分期选举董事的研究又常常与其他的反收购措施相结合,例如“毒丸”和绝大多数投票条款【supermajority voting provision】。在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并购浪潮中,在一些案例里,一些公司为了对付恶意收购,往往同时通过一系列反收购措施。而一个公司通过了这些反收购措施其实就是向市场暗示了被恶意收购的可能。当这些反收购措施一经执行,目标公司的股价通常就会下跌。而要预测分期选举董事的长期效应就更难,无论是单独研究或是与其他反并购策略一起研究。
观点一:可以帮助获得更高的收购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