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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毒丸”再遭挫折(2 / 3)

出的每股12.125美元的要约收购价格太低了。董事会认为Quickture公司当时正在经历短暂的商业低潮,这也反映在了其股票价格的下跌上,但公司在技术、专利以及市场份额上的优势仍然是十分明显的,尤其是即将面世的新产品具有不容小窥的实力,而且亚洲市场的低迷肯定会过去的,如果Quickturn被恶意收购,会给Quickturn的顾客、雇员和技术带来很多问题。董事会因此认定Mentor的要约不适当,并决定建议Quickturn的股东拒绝Mentor的要约。

在当天的会议上,作为对Mentor的恶意收购的回应,Quickturn的董事会还采取了防御措施。第一,董事会修改了Quickturn的公司细则第二章,这一章原来规定允许持有10%或更多股份的股东召开特别股东会议。而修改后的公司细则规定如果股东要求召开这样的特别会议,公司会按照登记日期决定特别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而且会议必须在收到股东要求并确定其合法性之后不少于90天或多于100天方可召开。

第二,董事会修改了Quickturn的股东权利计划,用“无手”条款取代了原来的“死手”条款。根据“无手”条款,如果董事会收回股东权利计划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与“相关利益人”【建议、提名或在经济上支持选举董事会新成员的人】的交易,那么新董事会在就职后的六个月不能收回权利计划。这便是无手“毒丸”的特征。而Mentor正是相关利益人之一。

公司细则修正案的作用是将股东要求召开的特别会议延迟至少3个月。“无手”条款的作用是在任何与相关利益人的交易中,将新当选的由Mentor提名的董事会收回权利计划的时间推迟6个月。因此,这两个防御措施的共同效果是将Mentor对Quickturn的控制推迟至少9个月。

“无手毒丸”的陨落

Mentor对Quickturn董事会采取的这两项防御措施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并请求法院颁布公开的禁令。衡平法院认为Quickturn对公司细则的修正有效,但“无手”条款违反了董事会的信托义务,所以是无效的。

Quickturn向特拉华州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而特拉华州最高法院根据特拉华州法律,也认为“无手”条款是无效的,因此维持了衡平法院的判决。

那么推迟收回权利计划又是哪里错了呢?

根据恶意收购者Mentor的观点,“无手”条款,就像死手“毒丸”案中被认定无效的“死手”条款一样,将会非法剥夺新任董事会管理公司的法定权利,以及新董事会依法承担的信托义务。

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对此表示赞同。

在Household案例中,法院认为特拉华州公司法第141条【a】款赋予了董事会管理公司业务和事务的权力,同时为董事会提供了制订权利计划【“毒丸”】的附带授权。因此,在该案中法院支持了制订“毒丸”,并将此视为商业判断法则对董事会的保护。但与此同时,法院也指出“毒丸”的合法性并不是绝对的。

当Household董事会面临要约收购和收回权利计划的要求时,他们不能武断地拒绝该要约。

特拉华州公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董事会承担着管理公司业务和事务的最终责任。第141条【a】款要求公司对董事会权力的任何限制都应当记录在公司的登记执照上。而Quickturn的公司登记执照上并没有显示出任何意图限制董事会权利的规定。“无手”条款虽然仅仅在一方面限制了董事会的权利,即终止权利计划的权力,但是这恰恰限制了董事会在决定公司出售这一对股东意义重大的决策上的权力。而第141条【a】款授予了包括新任董事会在内的任何董事会管理和指导特拉华州公司的业务和事务的完整权利。

在履行第141条【a】款的规定时,董事会还对公司和股东负有信托义务。这一义务也延伸到了董事会对公司控制权的竞争中。而“无手”条款阻止了新任董事会完全履行其保护Quickturn及其股东利益的信托义务。

法院认为,合同或规定若意图要求董事会以某种方式作为或不作为,从而限制了信托义务的履行,则这种规定是无效的,不能强制实施。而“无手”条款意图从根本上限制新任股东及董事管理公司事务的自由。

在本案中,Quickturn的董事会虽然认???恶意收购者的价格不合理,但它所采取的防御措施一旦违反了董事的信托义务,那么任何的反收购措施都不应该被认可。而且至少从理论上来说,收购者Mentor指定的新任董事会成员也将负有不可松懈的信托义务,为了Quickturn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来管理公司。

因为“无手”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特拉华州公司法第141条【a】款赋予董事会的权利,以及董事履行信托义务的能力,所以法院最后判决“无手”条款无效。

Quickturn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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