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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毒丸”立奇功(1)(2 / 2)

判断法则的保护。

对于目标公司阻止他们不同意的收购行为的行动,法院也有对其适用商业判断法则的先例。

本案的不同之处在于,这个“毒丸”计划是一个为了避免未来可能的收购的预防机制,而非针对特定的收购威胁的反应机制。但这个区别并不会使董事会丧失商业判断法则的保护。恰恰相反,事先考虑恶意收购的可能性可能会降低董事会在收购压力下做出不合理判断的风险。因此,在审查事先计划的预防机制时似乎更适合适用商业判断法则。

当然,商业判断法则仅能用以判断在董事会授权或权力范围内的决策或交易。因此,在适用商业判断法则之前,必须确定董事会是否有权发布权利计划。

董事会有权发布权利计划吗?

上诉人莫兰强烈主张Household公司董事会无权通过这个权利计划。首先,上诉人提出特拉华州公司法没有授权Household通过这样的权利计划;其次,上诉人和SEC都认为董事会无权剥夺股东接受恶意要约收购的权力;第三,上诉人和SEC还认为董事会无权从根本上限制股东自行选择投票代理人的权力。对此,法院逐一予以了回应。

第一,尽管特拉华州公司法没有授权公司董事会制订权利计划,但Household指出权利计划是依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第151条【g】款和第157条制定的。第157条授权其制定权利计划,第151条授权其依据此权利计划发行优先股。作为回应,上诉人对第157条的发布权利计划的授权进行了攻击。

首先,上诉人主张第157条无法授权制订权利计划,因为这个条款从未用来授权一个反收购机制。上诉人认为第157条是关于公司财务的法令,从它的立法历史来看,也从未表现出与公司控制权或反收购机制有关的任何目的。但是上诉人不能证明立法机关通过第157条是基于公司财务的目的,而限制其应用于权利计划的通过。既然缺乏肯定的证据,法院不能强加给第157条立法机关没有设置的限制。

公司法并非静止不动的。它必须随着,甚至先于不断发展的观念和需要而成长和发展。公司法对特定问题的沉默并不表示对其禁止。

其次,上诉人主张第157条并没有授权通过像权利计划这样的虚假权利。他们认为权利计划永远不会实施,因此该计划没有经济价值。此外,他们认为权利计划中的优先股也是虚假的。

特拉华州最高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观点在这两个方面都不能成立。在达到触发点时,权利计划就能够并且将会被实施。关于优先股,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和衡平法院的观点一样,Household在达到触发点时发行的优先股拥有较高的股息和清算的权利。

再次,上诉人认为第157条仅仅允许权利计划授权其股东从本公司购买任何种类的股票。因此,他们认为,法律的明文规定并没有授权Household公司为反对收购而通过权利计划购买他人的股票。

Household公司却认为,权利计划类似于“反稀释”条款,后者是很多公司证券的一般特征。

在论证了第157条授予了公司充分的权力来通过权利计划之后,法院指出第141条【a】款授权董事会管理公司的业务和事务,并且为董事会提供了连带的授权来制订权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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