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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毒丸”的市场(1)(2 / 2)

是平等的,一些董事不能比另一些董事拥有更多的权利。

虽然特拉华州禁止了无手“毒丸”和死手“毒丸”,并不表示这两种“毒丸”及其变形在美国就没有立足之地了。美国许多其他的州对这种颇为极端的反收购措施还是有需求的。比如佐治亚洲、宾西法尼亚州和弗吉尼亚州就允许死手“毒丸”存在,而马里兰州就允许无手“毒丸”的存在。

实际上,“毒丸”自有生之日起,围绕它的争议和批评就没有停止过。光是学术界就有两种主要的批评意见。一种批评是“一竿子打翻一船”,认为包括“毒丸”在内的所有反收购策略都是不应该存在的,因为它们的存在降低了公司的价值。另一种批评则是呼吁“毒丸”应该由大多数股东来决定,而不是由几位董事会成员来决定。另外一些大的基金也支持这些批评,比如加州公务员退休基金CalPERS就规定它所投资的公司要制定或修改“毒丸”必须取得股东的同意。一些大公司例如惠普、3M、Allstate Corp.以及Bristol-Myers公司都迫于机构投资者的压力修改了各自的“毒丸”计划。

但是依然有许多人为“毒丸”竭力辩护。

目标公司的宠儿

2002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举办了题为“现代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及公司控制权交易”的研讨会。“毒丸”的发明人,律师马丁·利普顿【Martin Lipton】在研讨会上撰文回应了他的新老对手。文中他回顾了特拉华州公司法有关并购方面的发展,并回应了学者们所提出的建议。他认为20年来“毒丸”的存在和他个人在多方面的努力就是为了使上市公司不被随意出售,他始终在寻求各种方法来帮助受到恶意收购威胁的公司掌握他们自己的命运,在有足够信息的情况下,来决定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他拒绝接受一些学者的观点,是出于两个原因:【1】如果一个公司随时可以被出售的话,对于这家公司来说是有巨大成本的;【2】反对“毒丸”的学者们也没有证据证明“毒丸”的成本大于前面提到的那种成本。

收购者的噩梦

反对“??丸”的学者们,包括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两位学者埃斯特布鲁克教授【现任联邦上诉法院第七巡回区法官】和费希尔教授基于市场效率理论提出,如果公司不采取反兼并策略的话,股东的财富就可以最大化,这是因为股票的价格在任何时候都能准确反映出公司的内在价值。市场效率理论强调,收购者愿意出高价来收购公司,反映了收购者有能力更有效的管理公司的资产,同时,他们也强调董事会拒绝接受收购者的高价并不是因为他们认为收购价格过低,而是出于他们自我保护的本能。如“毒丸”一类的反兼并策略,实际上是帮助公司的高管层保住了自己的“饭碗”,却伤害了股东的利益。两位教授的观点认为,根据代理成本模式,管理层与股东的分离导致了二者的利益冲突,比如管理层是公司的雇员,他们有个人动机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手段可能是采用高薪和增加福利、保住自己的职位。另一方面,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他们的目标是将公司的价值最大化,从而得到投资的最大回报。可以看出两者的利益可能产生冲突。股东必须监督管理层,并且当管理层对公司的价值造成巨大损害时,将他们更换掉。这些损失同股东的监督成本一起,构成了代理成本。代理成本使得公司董事会很容易采取反收购的防御措施。这些措施也增加了代理成本。要约收购则可以控制这种成本。

股东并不是有效的监督者,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因为上市公司有很多的投资者。这些股东并不积极参与管理,所以他们并不容易发现管理层假公济私的行为。另外,当股权非常分散的时候,没有任何一个股东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层的成本,因为任何的利益都要同所有股东作为整体来分享。即使股东发现了代理成本的问题,他们能做的也是极为有限的。他们一般只有投票权和选举董事的权力。

恶意收购被认为是对股东有利的。因为它为降低代理成本提供了一个方式。一个恶意收购为股东提供了一个机会来更换管理层,可能的原因包括管理层的不诚实、机会主义或者缺乏能力,导致管理层没有将公司价值最大化。

市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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