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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换股交易与董事义务(4)(2 / 2)

会议,QVC对派拉蒙表示出的兴趣为派拉蒙董事会为股东寻求高出维亚康姆的价值提供了良机。QVC不断表示它愿意会面并出价超过维亚康姆的要约,且屡屡表示愿意谈判并有可能进一步增加对价。

派拉蒙的董事会有机会在10月23日和24日重新与维亚康姆谈判原始合并协议时,采取适当措施,修改不恰当的防御措施以及改进与维亚康姆交易的经济条款。在当时的情况下,派拉蒙的董事会应该很清楚股票购买权协议以及单方终止协议费用和独家谈判条款构成了实现派拉蒙股东合理的最佳价值的障碍。然而,派拉蒙董事会没有努力排除或修改这些起反作用的机制,反而继续坚持与维亚康姆战略合并的观点。而且,基于派拉蒙管理层的建议,派拉蒙的董事会认为QVC的要约是有条件的,而且“独家谈判”条款不允许他们获得更多信息或者与QVC谈判。

11月15日派拉蒙董事会召开会议考虑QVC提价后的新要约时,他们仍然局限于自己的错误认识中,再次错过了改正的机会。然而,即使这时再与QVC谈判也还不是太晚。到11月15日派拉蒙与维亚康姆合并协议中的反收购措施整个看来很成问题:【a】“独家谈判”规定不能限制董事会的信托义务;【b】股票购买权协议过于苛刻;以及【c】单方终止协议费用在当时的情况下相当于阻碍将派拉蒙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然而派拉蒙董事会仍然陷在他们固执的认识中,认为QVC的要约不可靠。这样,派拉蒙董事会履行其义务,为股东追求最佳价值的最后机会也被浪费了。

另外,维亚康姆方面也提出了他们的辩解。维亚康姆认为关于“独家谈判”条款和股票购买权协议等内容,它应享有法定的合同权利。维亚康姆的这种辩解如果成立的话,就意味着派拉蒙的董事会可以签订违背他们信托义务的协议,继而导致派拉蒙公司及其股东来承担董事会不能实施有违他们义务的协议的责任。因此,维亚康姆的这一辩解毫无意义。

特拉华州最高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没有取消初审法院所颁之禁令。这使得派拉蒙董事会不得不采纳了鼓励竞争收购的程序,让QVC和维亚康姆进行竞拍,以使派拉蒙的股东有机会获得最优对价。

有情人终成眷属

最后,维亚康姆凭借总价值100亿美元的现金和证券胜出,而相比之下,在QVC提出要约之前,派拉蒙董事会与维亚康姆达成的友好收购协议总价值仅为80亿美元的现金和证券。

Tips

受伤的总是那些没有尽到义务的董事。

Paramount Communications Inc.v.QVC Network Inc.,637 A.2d 34【Del.Supr.1994】.

到1993年11月15日根据QVC每股90美元的要约,股票购买权协议的价值已经增加到接近5亿美元。

这个认识可能是基于Booz-Allen在10月24日的会议上向派拉蒙董事会提交的一份报告。这份报告依据的是关于QVC的公开信息。报告中指出派拉蒙与维亚康姆的合并明显优于与QVC的合并。QVC认为这个报告是一个“笑话”。

维亚康姆和QVC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不能反映他们的真实价格,因为根据谁更有可能获得派拉蒙,他们的股票价格不断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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