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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利益主宰收购法(1)(3 / 3)

务卿也要召集听证会。因为目标公司管理人员在很多情况下都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着目标公司的股份,于是他们便可以通过坚持要求举行听证会来延迟要约收购的开始。那么,此类规定实际上成了目标公司反收购的利器。在制定威廉姆斯法时,国会就已经认识到这种延迟会严重地阻碍要约收购,因此竭力避免此类规定。因此,最高法院同意上诉法院的观点,这些有关听证的条款违反了《威廉姆斯法》。

第三条,伊利诺伊州收购法允许该州州务卿裁定要约收购的实质公平。但是,威廉姆斯法及其立法过程表明国会希望投资者可以自由做出决定。参众两院的报告都表明该法律是用来保证相关信息公开,以便股东拥有公平的机会做出自己的决定。关于这一条,最高法院也同意上诉法院的观点,即此条款违反了威廉姆斯法。

“商业条款”也神圣

接下来的问题是,伊利诺伊州的收购法是否违反了联邦宪法的“商业条款”?

联邦宪法的“商业条款”规定“国会有权规制各州之间的贸易”。然而商业条款仅允许联邦间接规制跨州的贸易而非直接规制。伊利诺伊州收购法有两点违反了这些原则:首先,它会对跨州要约收购进行直接规制和阻挠;其次,该法律过于倾向地方利益,而对州际贸易增加了阻力。

各州历来有规制州内证券交易的惯例,各州制定的“蓝天法”【blue-sky laws】也有一定的权力对抗“商业条款”。

伊利诺伊州收购法在实质上不同于州的“蓝天法”,因为它直接规制了跨州交易,甚至可能是完全发生在伊利诺伊州之外的贸易。对一个上市公司证券的要约收购通常都是通过邮件或其他跨州交易的方法来同国内和国外的股东沟通的。证券收购和交易成交都以类似的方式进行。在本案中,作为收购方的MITE公司,总部设在康涅狄格州,但在特拉华州注册;芝加哥铆钉是伊利诺伊州的上市公司,其股东遍布全国,其中有27%在伊利诺伊州。MITE向芝加哥铆钉的股东,包括在伊利诺伊州的股东提出要约,在传送过程中必然利用了州际交易方式。而一旦要约被股东接受,就会发生跨越州交易。这些交易本身就是州际贸易。然而伊利诺伊州收购法,不仅会阻止MITE与位于伊利诺伊州的芝加哥铆钉股东履行要约和进行跨州交易,而且会阻止其与非伊利诺伊州股东的交易。事实上,从这个法律的条文来说,即使芝加哥铆钉的股东当中没有一个是伊利诺伊州的居民,只要一项要约收购的目标公司满足了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两个,伊利诺伊州收购法就要被适用:总部设在伊利诺伊州;或在伊利诺伊州注册成立;或至少在该州有10%的法定资本和超过股票面值的已付余额。这样一来,这个法律连那种一个伊利诺伊州股东都不会涉及的要约收购都可以管了。

因此,可???明显看出因为伊利诺伊州收购法意图直接规制和阻挠州际贸易,甚至包括完全属于该州以外的贸易。此外,如果伊利诺伊州强制进行这样的规制,其他州未必不会效仿。如此一来,要约收购产生的证券交易中的跨州交易将会被完全抑制。

伊利诺伊州收购法明显过于偏袒地方利益,不必要的妨碍了州际贸易。该法律的内容实际上是允许伊利诺伊州州务卿对一个全国范围内的收购横加干预。股东被剥夺了溢价卖出其股份的权利。这阻碍了经济资源价值利用最大化的重新分配这样一个可以促进效率和竞争的过程。要约收购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刺激目标公司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以维持公司的股票价值,从而实现股东的利益。但是对要约收购的过度抑制和对目标公司的过度保护却削弱了这种激励。

该法完全豁免了对自己股份的公司收购。但芝加哥铆钉可以用自己的股份进行竞争要约收购,而无需遵守伊利诺伊州收购法。这使得芝加哥铆钉的股东只能依靠联邦证券法的规定来保护自己,这又与该州宣称的保护投资者的立法原则相矛盾了。

最高法院同意上诉法院的观点,伊利诺伊州收购法对州际贸易强加了一个很大的负担,而州际贸易是比该法所谓的地方利益要重要的。因此根据“商业条款”,该法无效。最高法院维持上诉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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