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工厂以及进一步裁员来增加公司盈利。另外,AMP公司还通过各种手段从各个可能的方面加强反收购措施,例如在“毒丸”计划中加入类似于“死手”的条款。
但另一方面,AMP的大部分股东却是同意出售公司的。有大约72%的股东同意以44.5美元一股的价格将股票出售给AlliedSignal公司。在得到目标公司股东的支持以后,AlliedSignal宣布立即收购AMP 18%的流通股,并宣布将采取其他途径修改AMP的“毒丸”条款。而AMP公司在情急之下竟临时修改了“毒丸”的触发点,由原来的20%降至10%。这引起了该公司股东们的强烈不满。
在这个关键时刻,AMP公司的律师起草了一条法案,规定在18个月内所有有关合并的投票都要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股东不能通过书面函件进行投票。为了说服州立法机构通过这条法案,AMP公司的CEO特地强调“该公司总部继续留在宾西法尼亚州不仅对股东有利,而且对整个社区以及所有的员工和供应商都是有利的”。
1998年9月29日,AMP开始以55美元一股的价格回购自己的股票,但股东们担心这将大量消耗公司的资金,而且也不能保护股东的利益。
最终,AMP公司的命运仍然将由宾西法尼亚州法院来决定。该州法院当时正在试行相关利益人法。AMP请求法院宣布AlliedSignal收集股东书面许可函来扩大AMP董事会的做法为非法,并且要求AlliedSignal停止收集股东书面许可函,直到“AMP有机会权衡好各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并能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务”。AMP诉AlliedSignal的要约收购和收集股东书面许可函的行为是错误的和具有误导性的,因为AlliedSignal没有向外界公布一个事实:它所提名的董事都是该公司现任的管理人员和董事,这些人对该公司负责,这将导致利益的冲突,因此他们在履行AMP信托义务时不能够保证“独立性”。而AlliedSignal则向法院提出:【1】AMP在其公司控制权即将发生变动的时候修改了它的“毒丸”,使其不能被收回了;【2】AMP对其“毒丸”的修改使得新任董事会无法代替现任董事会来收回“毒丸”,因此这种修改是非法的,要求法院禁止其实施这些条款。AMP公司的股东也加入了诉讼,要求法院命令AMP依照《宾夕法尼亚州公司法》第1715条公开“AMP董事会在衡量AMP股票的潜力与AlliedSignal 44.5美元一股的要约收购时所考虑的全部信息”。实际上,股东们质疑的是AMP的董事们是不是依照《宾夕法尼亚州公司法》第1712条规定的董事信托义务标准来行事的。
法院认为,AlliedSignal收集股东书面许可函以修改AMP的公司细则来剥夺AMP董事会对“毒丸”的权力,把这项权力交到第三方手中,这一行为违反了《宾夕法尼亚州公司法》第2513条,因为该条款规定,在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只有董事会有权采取这样的行动。而AMP董事会修改“毒丸”的行为是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考虑的。法院同时驳回了AlliedSignal的诉讼请求。根据《宾夕法尼亚州公司法》第1712条,法院认为,AMP董事会的信托义务没有要求他们不去收回“毒丸”,根据《宾夕法尼亚州公司法》第1715条,AMP董事会没有被要求仅仅考虑股东在收购中将获得的对价来做出决定。也就是说,根据这条规定,董事会没有被要求只考虑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