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对地方财政产生较大的支出压力,甚至会威胁到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因此,通过不断完善政府债务偿还机制,充分保证政府运行的平稳。
近年来,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债务开始逐渐进入偿债高峰。但是中国大部分地方政府普遍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偿债制度。鉴于此,中国地方政府应建立借用还统一、责权利相结合的偿债机制:一是要求各级财政建立相应的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对偿债资金来源、使用、管理、监督等做出规定。明确偿债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动,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二是制定年度偿债计划,通过收欠还债、核销减债、债务重组转债、资产变现还债和财政安排资金偿债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按时偿还债务。要求年度直接债务余额达到或超出预算内财力的市县,每年政府预算必须按不低于新增预算内财力的10%安排偿债支出。三是积极出台政策化解乡镇债务,对乡镇偿债金额、新增借款金额、年末财政性借款余额等指标进行综合考核,安排资金对控制负债成效显着的乡镇给予奖励性转移支付,推动乡镇化解政府性债务。四是规范基层财务管理,积极招商引资培植财源,从根本上增强偿债能力。
(四)健全地方债务融资管理体制
强化财政在地方政府债务融资中的主体地位,实行政府债务的集中管理。各级政府在使用、管理贷款资金时,要建立严格的项目债务责任制,以规范的形式明确地方政府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应承担的管理和偿债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完善债务管理体制,加大债务管理力度,应在财政部门建立债务管理机构,全面负责贷款的申借、资金的划拨、资金的使用监督、贷款的偿还等债务管理的业务工作。
通过给予地方适当的举债权,使地方政府债务做到公开化、透明化,并实行集中管理。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融资是其国民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调控手段。在中国,不允许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导致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地方政府融资的作用未能发挥出来。同时,各种变相的融资举债非常普遍,增大了潜在的财政风险。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在开辟地方政府正常举债的渠道,使地方债务做到公开化、透明化的同时,规定条件,限制范围,严格管理。
此外,要制定与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理财,既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化解财政风险的要求。为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当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和法规,适时制定包括地方政府融资投资决策条例、偿还条例和决策失误责任条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地方政府融资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特别是要制定对于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处罚的细则,以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