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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1 / 1)

公司与职工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已到期,解除合同应支付职工一次性补贴,这时财务人员会有这样的疑惑:一是如该职工继续在公司任职,是否应给予一次性补贴;二是如该职工不再在公司任职一次性补助贴给多少,有何依据;三是一次性补助的账务处理。

其账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公司在合同中注明如涉及解除合同事项,应给予一次性补偿,那么公司应当按合同执行。而且劳动合同期满不属于解除合同范畴。如该职工继续在公司任职,不应给予一次性补贴;如给补贴,则应属于其他支出,与劳动合同本身并无关系。

(2)劳动合同期满不属于解除合同范畴。如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满时企业不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一次性补贴的情况下,则企业应支付,补贴多少取决于合同约定。否则,企业并无义务支付一次性补贴。

(3)由于“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核算的内容主要以支付职工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因此公司支付的一次性补助可以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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