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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2 / 2)

税或者免税。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福利工厂,可以按照残疾人员占工厂人员的比例,享受一定的减征耕地占用税的照顾。

[4]国家在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

[5]不是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但是确属综合性枢纽工程的,可以按照为农业服务的直接效益占工程总效益的比重,确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额。

[6]公路建设用地,规定的平均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以上的地区,可以按照每平方米2元征收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每平方米不足5元的地区,可以按照每平方米1.5元征税。

由于公路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耕地,占地时间不超过1年并且能够恢复耕种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否则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征税。

[7]单位和个人经过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规定税额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的,从第三年起按照规定税额标准征税。

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土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规定的免税范围的,应当在改变用途的时候补缴耕地占用税。

5.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企业、单位、个人占用耕地以后,应当及时通知占地企业、单位、个人在规定的期限以内到指定的地点缴纳耕地占用税,或者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纳税人应当从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占地之日起30日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完税凭证发放用地批准文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划拨用地。

耕地占用税实行同级批地同级征收办法,即由哪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地,就由同级征收机关征收耕地占用税。此外,还有预缴税款、土地管理部门与征收机关联合办公征收、银行扣缴等征收办法。

申报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以后30日之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免税、减税申报。由国务院或者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免税、减税手续。

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当在办理免税、减税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占用耕地不足1000亩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备案办法由省级征收机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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