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送各二级成员企业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清算,统一办理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9)汇缴企业根据汇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大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成员企业在当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10)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缴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算清缴。
(11)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办法后,汇总纳税企业仍执行原规定的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和信息反馈制度。
(12)下列行业和企业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1]由铁道部汇总纳税的铁路运输企业。
[2]由国家邮政总局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
[3]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汇总纳税的各级分行、支行。
[4]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汇总纳税的各级分公司。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13)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在同一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布税务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