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法与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予以核定。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对于纳税的境外投资所得,可以在年终汇算时清缴。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进行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办理年终汇算。少缴的所得税税款应在下一年度内补缴;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可在下一年度抵缴。
企业所得税的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纳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手续。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地为纳税地点。
实行分税制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产权归属关系分级缴库,对跨地区经营的独资企业也应原则上按属地征收原则,由其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入库,不再回原地缴纳。有关具体规定:
(1)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实行先税后分原则,在其经营所在地就地纳税。
(2)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分别由铁道部、民航总局、邮电部于北京集中缴纳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2001年度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中心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心,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分别由总行于北京集中缴税。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别由总公司、省分公司于总、分公司所在地集中缴税。
(5)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6)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7)国税函\\[2006\\]196号规定,自2005年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炼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炼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中天然气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华中输气分公司纳入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4.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汇总纳税是指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由其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简称汇缴企业和单位,下同)汇总缴纳所得税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明确: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凡未经批准自行确定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纳税人实行汇总纳税。
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改变成员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所具有的独立纳税人身份,除总局另有规定的以外,其所有税务事项均在当地办理。所在地主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