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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2 / 2)

特定减免税办法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其完税价格仍按该项货物原进口时的成交价格确定。

3.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法》规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

(1)货物的货价。

(2)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

(3)保险费。如果在其中包含了出口关税税额,则应当予以扣除。

当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关税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海关审定的出口货物成交价格,应当是该项出口货物的买方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如果纳税人向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成交价格明显偏低或经查明成交双方具有特殊经济关系,海关可以对申报价格不予承认,并按有关规定另行估定完税价格。一般来说,由于我国不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税,即使由于某种情况需要征收出口税,也是对少数商品征收并且税率较低,因此对出口货物估定完税价格相对是较为简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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