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某粮食加工厂购进农业产品一批,买价为5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货款。
进项税额=50000×13%=6500(元)
借:材料采购43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00
贷:银行存款50000
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货物转移时,转嫁给下一轮消费者。因此也可以将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的抵扣,其核算与国内采购基本相同。
[2]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生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将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以“进项税额转出”的形式予以抵销;另一种是纳税人将用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将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以“进项税额转出”的形式予以抵销。如果进项税额无法准确核定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计算。发生非正常损失或应税项目改变用途,原购进、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不能实现销售,不能形成销项税额,原接受的进项税额不能再转嫁出去,进项税额也就失去了抵扣的来源。因此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只能转出。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与财产价值一起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改变用途的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按用途分别转入“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科目。
【例】某企业仓库因管理不善,造成库存材料毁损,毁损材料的实际成本25万元,进项税额为4.25万元。此项经济业务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292500
贷:原材料2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2500
【例】某企业将购入的用于生产的材料2万元,作为福利用品发给职工。其进项税额3400元,此项业务编制的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3400
贷:原材料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
(3)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平时企业有关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都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中反映。增值税缴纳期满时,应根据此账户的借贷方发生额确定本期的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纳增值税=销项税款+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数-进项税额-已交税款
缴纳税金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我国目前有两种形式的出口销售,一是自营出口;二是代理出口销售。两种出口销售形式的进项税额负担人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
[1]自营出口销售是贸易出口中属于自营性质的销售。自营性质是企业取得销售收入,负担出口商品的进价及有关的一切费用,承担出口商品的盈亏。企业在取得出口销售收入时,可以不计算缴纳销项税额。但企业购进出口商品时,支付的款项中却包含有进项税额。这部分税额不应由出口企业负担。对此我国实行了彻底退税的办法,将由出口企业在购进商品时付出的进项税额退还给企业。企业购进出口商品付出的税款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办理好退税手续时再记入该账户的贷方。如果出口商品办理退税手续后发生退货或退关时,应补交已退回的税款。
【例】某外贸企业出口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离岸价为20万元人民币,进价为17万元,进项税额2.89万元。
购进时:
借:在途物资1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900
贷:银行存款198900
借:库存商品170000
贷:在途物资170000
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70000
贷:库存商品170000
退税时:
借:应收出口退税28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900
[2]代理出口销售的出口退税。代理出口销售形式的代理方不垫付资金,不负担出口盈亏,只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委托方取得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负担出口商品的成本,承担出口商品的销售盈亏。在代理出口销售中,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