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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1 / 3)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所谓“增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和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相当于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额。

从最终产品消费的角度看,商品从生产到流通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增加值之和,即为最终产品的价值。由于增值额在具体经济运行中计算较为困难,在使用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上大都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以商品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允许从税额中扣除上一道已经缴纳的税款,借以实现按增值因素增税的原则。

根据扣除范围的不同,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增值税3种。

(1)生产型。

指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价值外,还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分,即法定增值税相当于当期工资、奖金、利息、租金、利润等理论增值额和折旧额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

指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奖金、利息、租金和利润等各增值项目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

指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当期的全部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仅限于消费资料价值的部分,因而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1.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总的来讲,包括上述(1)、(2)两大项,但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需要具体确定。

2.特殊项目与特殊行为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应征收增值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8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其确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

[2]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3.征免税的有关规定

(1)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为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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