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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2 / 2)

议机关申请撤销、收回其复议申请,但必须经过复议机关的同意,复议申请的撤回才产生法律效力。

[4]复议申请人认为国家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可以在提起复议申请的同时请求赔偿。

(6)复议的执行。

[1]复议申请人接到复议裁决书时必须签收。

[2]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自觉执行复议决定。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3]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执行。

3.诉讼

(1)复议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

(2)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征税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应在接到税务机关的有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或者没有通知的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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