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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1 / 2)

营业税是我国地方税收的主要税种,征税范围涉及金融保险、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文化体育以及服务业等多种行业。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经济环境的变化,加强税收征管,调节经济,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稳定增长,国家先后出台了一些营业税政策。

1.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1)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1]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2]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3]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4]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3)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配合,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加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工作。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1)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2)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3)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3.宣传文化事业优惠政策

为继续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宣传文化的营业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政策:

(1)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包括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3)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4.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本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5.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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