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汇票的使用即汇票的票据行为随其是即期还是远期而有所不同。即期汇票只需经过出票、提示和付款的程序。而远期汇票还需经过承兑手续。如需流通转让,通常要经过背书。汇票遭到拒付时,还要涉及作成拒绝证明,依法行使追索权等法律问题。
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由两个动作组成,一是由出票人写成汇票,并在汇票上签字;二是由出票人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由于出票是设立债权债务的行为,所以,只有经过交付汇票后才开始生效。
在签发汇票时,必须逐一写明汇票的各项必备内容,对收款人可视不同交易的需要,在以下三种方法中选择一种作为汇票的抬头:
1.限制性抬头:例如“仅付××公司”(Pay……Co.only)或“付给××公司,不准转让”(Pay……CO.nottransferable),这种抬头的汇票不能流通转让,只有指名的公司才有权收取票款。
2.指示式抬头:例如“付××公司或其指定人”(Pay……ororder或Paytotheorderof……CO.),作成这种抬头的汇票可以经过持票人背书后转让给第三者。
3.持票人或来人抬头:例如“付给来人”(Paybearer)或“付给持票人”(Payholder),作成这种抬头的汇票无需由持人票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
提示
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叫做提示。付款人看到汇票,即为见票。提示可分为两种:
1.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远期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2.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远期汇票的承兑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或承兑人)付款的行为。
远期汇票的提示承兑和即期汇票的提示付款均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
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的手续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的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名,交还持票人。
付款
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称为付款。即期汇票在付款人见票时即付;远期汇票于到期日在持票人作提示付款时由付款人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时,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据存查。汇票一经付款,汇票上的一切债权债务即告结束。
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经签章后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背书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记载于票据上,即作成背书并交付,方能有效成立。 背书通常由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的名称,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其目的是将汇票权利转让给受让人或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受让人行使。但是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或以其他文字限定收款人名称(即作成限制性抬头)的,则汇票不得转让。汇票经过背书后,收款的权利就转让给了受让人,由被背书人取得了汇票的权利。
拒付与追索
无论即期汇票,还是远期汇票,均有可能遭到拒付。所谓拒付包括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付款人对于远期汇票拒绝承兑,或对即期汇票拒绝付款,并不使他对持票人负有法律责任。因为付款人对汇票的承兑和\/或付款,是由于付款人与出票人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合同关系,如果出票人出票不当,或与原订的合同关系不符,或根本没有这个债务,付款人自然有权拒付。但是,远期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必须承担到期付款的法律责任。如到期拒付,就不仅可被持票人追诉,而且还可被出票人追诉。
汇票被拒付,持票人除可向承兑人追偿外,还有权向其前手包括所有的背书人和出票人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