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诈骗者利用海运和国际贸易程序中的单据所进行的诈骗,包括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利用保函、出口商与承运人沟通签发清洁提单以及伪造跟单信用证所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卖方发票、装箱单、厂家证书等。最主要的是出口商伪造提单,通过议付行、开证行,再给进口商,骗走了货款。还有伪造提单以假货充真货,以次货充好货;还有投机者伪造提单在目的港提走货物;还有伪造开立信用证,引诱出口商发货受骗上当。
预借提单
这是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已到期,货主因故未能及时备妥货物装船或尚未装船或因船期延误,影响货物装船,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以便结汇,这种在货物装船前或开始装船前已为托运人借走的提单,称为“预借提单。”在第一种情况下,虽然托运人在要求签发预借提单必须出具“保函”,承担一切责任,但承运人仍需担当风险,收货人(或货主)可以向法庭控告承运人的诈骗行为,而“保函”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往往是不能成立的。
倒签提单
这是货物由于实际装船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如果仍按实际装船日期签署提单,可能影响结汇。为了使签发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规定装运日期相符,以利于结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提单上仍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填写,这种提单称为“倒签提单。”倒签提单的承运人需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特别是货价下跌时,收货人可以以“伪造提单”为理由拒绝提货并向法庭起诉,扣留船只,直到取得补偿或保证金为止。
不负责任签发清洁提单
船方发现货物包装破损会影响货物质量或明知货物质量、数量有问题却凭发货人的担 保函签发清洁提单。诈骗者伪造提单,在目的港提走他人货物。
伪造单据
有的出口商,实际上是国际诈骗犯,根本没有把货物装船,伪造提单、发票、保险单、装箱单等,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空子,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一致,向议付行、开证行骗走货物款。有的国际诈骗犯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一块是出口公司牌子,一块是运输公司牌子,两者结合,毫不费力地伪造提单等。
还有的出口商以假货冒充真货,如外商以旧铁桶盛满污水装集装箱冒充马口铁、镀锌铁皮,用废纸冒充签字笔等。
以次充好
奸商以次货冒充好货,如港商将淘汰设备冒充先进设备,用过时的旧机器冒充新机器。
伪造信用证
外商伪造开立信用证,这是买方欺诈卖方的一种重要手段,他们套用使用多年的信用证旧格式,引诱国内出口公司发货,骗取货物。
建议小贴士
1.L\/C项下基于的是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有第一性的终局付款责任。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与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文件,L\/C是依照合同内容由开证行以自己名义开立的,但开证行及相关银行仅按L\/C要求处理单据,并不管合同项下的货物和劳务。
这就可能导致两种后果出现:
(1)卖方提交的单据“严格相符”,但实际货物并不存在或并没有发往指定的目的港(地),银行也须依信用证规定支付款项。
(2)卖方虽然依合同完整,及时的向卖方交付了货物,但因提交的单据存在瑕疵,遭买方挑剔,最终被开证行退单拒付。可见,信用证这种“单据买卖”的结算特征虽相对完善,但非绝对安全,如遇进口商不开证或不如期开证;出口人不交货或以伪劣货、伪造单据诈骗;开证行资信不佳,对单据故意挑剔拒付或破产倒闭的情形,都将使有关当事人蒙受较大的损失。因此信用证交易下仍需加强对客户和开证行资信和偿债能力及进口国有关政策规定的调查。
信用证诈骗交易并非毫无预兆,它往往有一定的警告信号,如:
(1)在已装船但未付款前修改受益人姓名;
(2)信用证交易涉及货物的移动但不要求提交货运单据(如提单);
(3)异乎寻常的高价或低价。高价可能与洗黑钱有关,低价则可能与诈骗有关;
(4)没有任何先兆,突然出现大买卖;
(5)很高的回报却伴随很低的交易风险;
(6)世界知名大公司采购食糖、粮食、石油、煤炭等大宗商品的交易,多采用T\/T付款方式,如以信用证交易,则显得与常规不符。
2.当然信用证与合同也并非完全孤立的。
法院、海关监管职责的存在,对保证“证货一致……证单相符”起了一定的督促作用。银行仅仅依据“单据是否表面严格相符”判定付汇与否……为单据欺诈制造了可能性,但若进口方能给出充分证据证明单据欺诈行为(如单据伪造或其他表面不能显见的缺陷)的存在,可以要求法院实施禁令,禁止开证行对受益人支付,但禁令发布不损及善意第三人(如议付行)的利益。此外,对单货不一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