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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1 / 1)

1.本票及其适用范围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按其金额不同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银行本票适用于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

定额银行本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签发银行结算本票时,作付出传票;第二联由签发银行留存,结算本票时作传禀附件。

不定额银行本票只有一联,由签发银行盖章后交申请人以办理转账结算或取现。

2.本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银行本票一律记名。

(2)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

(3)银行本票的付款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逾期的银行本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4)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遗失的不定额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2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5)不定额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定额本票的面额分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四种。

(6)银行本票需支取现金的,付款人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银行受理签发本票时,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并盖章,收款人凭此本票即可支取现金。

3.本票结算的程序

银行本票的结算程序,包括签发本票和款项结算两个阶段。

(1)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填写收款人名称、金额、日期等内容,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如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还应填明“现金”字样,然后送本单位开户银行(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人办理银行本票时,应先将现金交银行出纳部门,办理领取银行本票手续)。

银行本票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或个人留存,第二联为签发行办理本票的付款凭证,第三联为签发行办理本票的收款凭证。

(2)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在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本票。申请人取回本票后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需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加盖印章,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金额,将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3)申请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向填写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

(4)收款人收到付款人交来的银行本票,经审查后,填写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收到的银行本票,交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手续。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账的银行本票经背书向被背书人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向银行支取现金。

(5)收款开户行收妥入账,并通知收款人。

(6)银行间办理划拨。

4.本票结算应注意的问题

(1)受理银行本票应审查事项。收款人在受理银行本票时应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①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的确为本收款人。

②背书是否连续。

③银行本票付款期是否在规定的付款期内。

④签发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涂改,印章是否清晰、有效。

⑤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

⑥持票人身份查验,摘录身份证号码。

(2)银行本票的退款规定。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或因其他原因未使用而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本票到签发银行办理退款手续。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还应填写一式两联进账单,一并交银行,待银行办妥退款手续后,凭银行退回的进账单进行账务处理。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应在未用的银行本票背面签章,并交有关证件,经银行审核没有问题方予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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