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全权委托授权书。
对单位填报的《单位信息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即时受理,符合登记要求的为其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变更、注销)通知》,单位凭此通知5日内到指定银行开设缴费专户;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银行开户回执对单位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2)登记变更。
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以下简称《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2]《登记证》。
[3]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4]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变更。
单位信息变更事项涉及《登记证》内容,需要重新打佣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予变动,原《登记证》收回。
(3)登记注销。
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须填写《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
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登记证》由单位保管,不得伪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补办。
(4)登记年检。
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年检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前年检等情况。
[2]参加险种、参保人数及变更情况。
[3]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4]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年检时,单位须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并携带以下相关资料:
[1]《登记证》。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职工工资名册。
[5]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未经年检,证件自行失效。
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在《登记证》上加盖核验印章。
(5)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以下简称《缴费基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单位依据缴费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缴费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缴费基数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佣缴费基数采集表》,由缴费人员签字确认。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缴费基数采集表》和采集数据盘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缴费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2]缴费人员增减变动。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人员增加。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增加表》),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或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转移证明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人员减少。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佣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以下简称《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3]月报征缴。
缴费月报的生成。月报原则上实行自动生成方式。社保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