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房地产经营管理一本通> 第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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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2 / 2)

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察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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