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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1 / 2)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贷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1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第2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

第3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4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月息‰计算,按季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5条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第6条还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还款计划为: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甲方如提前归还贷款,应在还款日前10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第7条付息方式

甲方保证以下述方式按时付息:从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利息。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其他账户扣收或暂时支付贷款。

第8条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6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若不能按期归还,则乙方有权直接或委托他人从甲方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9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贷款的,可以向乙方申请展期,每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甲方应在借款到期前30个营业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向乙方提交第三方保证人或(和)抵押人或(和)出质人同意展期还款的书面保证,经乙方审查同意后,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向乙方申请,经乙方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4.甲、乙方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合营、兼并、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10条借款担 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由单位作为甲方保证人或(并)以单位提供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和)质押物提供担 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或(和)《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11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90天通知乙方。经乙方对有关转制合同(文件)书面认可后,甲方方可实施转制行为。

第12条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甲方必须按月向乙方提供其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5.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6.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进行监督;

7.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13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使用的贷款按日利率‰计收利息。

2.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按日利率‰计收利息。

甲方有还贷能力而转移资金,逃避还贷的,乙方有权对其实行联合信贷制裁,并有权对此种逾期贷款按日利率‰计收利息。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11条约定,擅自变更企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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