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房地产业发展迅猛,对拉动内需、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功不可没。但房地产业发展很不规范,已给房地产信贷增加了许多风险。
目前,房地产开发运作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要逐步扩大城镇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范围。目前,除对国家投资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住宅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和国营工业等建设用地,继续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外,其他新增建设用地,首先是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屋和涉外工程建设用地,要逐步采用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的办法。对外开放城市及地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步子可适当加快。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出让土地使用权一定要与建设项目相结合,不要盲目地成片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不得层层下放。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
(2)积极推行土地使用权出让集中管理的办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出让权,以规划为前提,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城镇国有土地的出让和使用,必须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城镇总体规划应能指导土地的开发,详细规划应能为出让土地提供足够的依据。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城镇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为了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出现供求失调、竞相压价、收益流失的现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性。所有出让的土地,包括地块数、用地面积等都要纳入规划和计划,做到有计划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按现行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程序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土地的统一和集中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国务院重申:不论开发区或非开发区,凡行政划拨、有偿出让的建设用地,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必须依照有关法规报国务院审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合理确定地价,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要根据土地不同的区位、使用性质、容积率、级差收益和供求状况等因素,由政府组织的评估机构合理确定基准地价,使之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宏观调控的要求相适应。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要以基准地价为依据,并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城镇住宅建设用地价格,随着住宅商品化的推进,按照涉外商品房、商品房、微利房、福利房的性质实行不同价格。
(4)加强开发区的审批和土地出让管理。设立经济、科技、工业等各类开发区,要进行充分论证,然后报国务院或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一级不设立开发区,但可以搞工业和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开发。各地在制定开发区和招商的优惠政策时,不得超越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开发区经政府批准后,再进行土地开发和出让。土地出让和开发要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5)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管理。出让方和受让方要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合同里,必须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土地用途、投资开发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的开发程度、土地出让金额和支付方式等。如不能按期开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6)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凡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政府不收取地价补偿费,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和抵押;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和连同建筑物资产一起进行交易者,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出让和过户手续,补交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7)继续深化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要按照房屋商品化的原则,多方筹集建设资金,使住房的建设、分配、交换、消费进入良性循环。要运用经济调控手段,努力保持住房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各地要把解决城镇居民住房,特别是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作为房地产开发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搞好福利房、微利房和商品房的建设,加快危房的改造。加强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通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房的需求。
(8)完善房地产开发的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是固定资产投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外商投资除外)。在计划管理上,要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不断加以改进,做到既有利于宏观调控,又有利于微观搞活。为了促进房地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