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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银行现金管理服务(4)(3 / 3)

务部门来完成集团现金池内部各个账户之间的无因流动,在这种情况下,目前建立一对一的委托贷款体系是绕开公司间借贷禁令的唯一有效的方法。

委托贷款简单说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贷款,委托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只负责按照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或投向、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来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

【2】税收问题

委托贷款模式也意味着额外的税务成本--利息营业税,且每次交易还必须缴纳印花税。子账户向母账户发放??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子账户向母账户获取委托贷款的利息支出是不能轧差结算的。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必须按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有的地方还需缴纳营业税附加,具体征收额度各地均不相同,大部分银行可代为扣缴。同时,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0.5‰缴纳印花税。

【3】外汇管制问题

由于中国外汇管制的存在,如果要建立一个外币现金池结构,情况将变得更加复杂。确切地说,2004年上半年以前,中国境内外汇资金流动受到严格限制,既不允许外币计价,也不允许非同名企业间的外汇无因流动,建立外币现金池是缺乏政策支持的。

2004年10月,国家外管局出台了104号文《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间进行外币委托贷款,国内创新能力较强的银行开始探索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开展外币现金池服务,其中最有影响的就是招商银行为GE中国上海总部设计的集中其境内成员单位美元资金的现金池安排,它不仅是中国境内建立的第一个外币现金池结构,而且其业务模式的成功推行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相关政策的出台。2005年10月,国家外管局颁布浦东九项措施,其中第一项就明确了跨国公司可以使用委托贷款结构在中国运作本地外币现金池。

【4】政策的局限性

就目前的政策法规来看,无论是人民币还是外币,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建立现金池结构基本都是可行的,但并非解决了所有的问题。中国证监会2003年发布的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于国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提供资金予以禁止,因此,中国上市公司如果要加入现金池必须非常谨慎。此外,浦东九项措施虽然给予了在中国建立外币现金池的政策支持,但仍然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对外币现金池账户结构和使用有比较严格的规定,而且公司若要建立外币现金池还需要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三】资金的归集和下拨

现金池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其资金管理规则。资金管理规则是指为实现资金在核心账户、成员单位账户之间的上划和下拨所设置的相关约定,一般分为自动规则和按需调拨规则。自动规则是指核心单位、成员单位和银行事先约定,通过银行在核心账户与成员单位账户之间进行约定条件的资金归集和下拨的自动处理。按需划拨规则是指核心单位根据其资金运用需要,自主向银行发出划款指令,将其相应资金由核心账户划入指定成员账户,或由指定成员账户划入核心账户。

企业进行资金的归集和下拨主要是为了合理调拨资金,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通过资金归集将各成员单位账户资金集中起来,便于统一管理,控制资金规模;通过资金下拨及时满足各成员单位的资金需求,保障成员单位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可见,资金的归集和下拨可以说是现金池内部的核心环节,通过采用适当的归集下拨方式,企业客户可以很好地掌控本公司的资金流动,更好地利用企业内部资金资源。

1.资金的归集方式

资金归集是指成员单位账户中的资金按照事先约定的原则向上划转到核心账户的行为。根据不同的划分角度,可将资金归集划分为不同的方式。

【1】按照资金归集金额确定方式可将资金归集划分为定余额归集、定额归集和定比例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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