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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附录(2)(1 / 2)

尽管宪法和最高法院均对此做出明确定义,但国会还是在1878年开始发行“银元券”,并在1882年开始发行“黄金券”。//WWW.SangWu.Net首发更新//百度桑*舞*小*说*网//作为美国财政部的直接负债,对于和平时期发行的证券,首先需要将以黄金或白银计价的一定数量美元提前存入美国财政部,并依持有者的要求予以偿付为前提。这些票据本身的初衷不是作为法定货币,而只是偿付法定货币的承诺。黄金券最终获得法定货币身份已经是1920年了,而银元券获得法定货币身份的时间则是1933年。

与此同时,国会在1913年通过《联邦储备法》,根据该法案,美联储开始按黄金券与银元券的流通总量发行自己的票据。

按其原始形态,联邦储备券并不是作为合法货币,只是可凭借合法货币(即美国财政部发行的黄金券及银元券)予以赎回的票据。票据本身就包含一种承诺:只要持有者提出请求,即可用一定数量黄金形式的美元赎回。随后,美国财政部又进一步声称,可根据请求以黄金赎回这些票据,或是由任何一家联邦储备银行以黄金或合法货币赎回。

因此,虽然联邦储备券也会在票面上印有“10美元”的字样,但却从未有人声称票据本身就等于10美元,它只是承诺可以向票据持有者支付10美元,这也是联邦储备券被称为“票据”而不是“货币”的原因。一张票据就是支付一定数量美元的承诺。比如,对于一张印有“10美元”的联邦储备券,联邦储备银行就要承诺支付10美元。票据只是这个承诺的证据。

1934年颁布的《黄金储备法》开始禁止美国居民私人持有黄金,财政部也停止发行黄金券,并取消对联邦储备券实行以黄金赎回的条款。新的条款称:“本票据为偿付各种公共及私人债务的法定货币,且可在美国财政部或任何一家联邦储备银行以合法货币予以赎回。”因此,票据依旧是一种可根据持有者请求支付一定数量美元的承诺。

这种新的表达方式包含了两个重要变化。首先,此时的联邦储备券已被公开宣称为法定货币。其次,联邦储备券依旧可以用合法货币赎回,这意味着票据本身不是合法货币。由于此时已不允许美国公民持有黄金,所以对联邦储备券的美国持有者来说,唯一可用来支付的合法货币就是银币或银元券。当然,对外国持有者依旧可采用黄金予以支付。

《黄金储备法》导致最高法院迎来了一大批以废除合约黄金条款为内容的判例。比如,合众国诉银行家信托公司案(United States vs.Bankers Trust Co.)、诺兹诉合众国案(Nortz vs.United States)以及佩里诉合众国案(Perry vs.United States)都是在1935年2月18日做出裁决的。最高法院在表决中仅以5∶4的微弱优势做出有利于联邦政府的裁定。于是,所有已签署的黄金条款均被判为无效,且禁止在未来契约中采用此类条款,直到国会在1977年颁布的另一项法案恢复此权利。对黄金持有权本身的法律限制则在1974年被废除。

支持胜诉方的首席大法官查尔斯·埃文斯·休斯大量引用了朱力亚德诉格里曼案及诺克斯诉李案的裁定,但在他的言辞中充满了颠倒是非、断章取义甚至是信口雌黄,自相矛盾之处比比皆是。让人感觉休斯从未读过这些判例的裁定,而只是妄加评论,以造成一种假象:他的裁决不乏先例。

休斯的理由和逻辑只能说明他根本就不理解宪法,以至于我很难相信该案例的判决代表了最高法院的忠实判断。让我感到最不屑一顾的是,他的这些言辞目的性极强,那就是为罗斯福篡改联邦政府权力的明显违宪行为强词夺理、编造借口。

例如,在引用诺克斯诉李案时,休斯写道:“国会建立货币体系的权力曾出现过种种纷争,最高法院也曾多次裁定,国会有权以财政部票据作为法定货币,不仅可以用它偿付以前签署的债务,还可用于支付此后约定的债务,而不考虑这种权力的运用到底是在战时状态还是和平时期。但是现在,既无必要回顾这段历史,也无必要调查最高法院做出这些裁定所依赖的事实。”

首先,不管是宪法还是诺克斯诉李案,都未曾提及任何有关国会建立货币体系之事。涉及货币,国会唯一遵守宪法的权力就是铸造货币,并调控其价值。其次,对诺克斯诉李案所述国会在战时紧急状态下的权力,以及与和平时期相关的常规性权力,休斯的理解都是错误的。

在引用朱力亚德诉格里曼案时,休斯再次犯下了相同的错误。他写道:“涉及收入、金融及货币的一切国家权力均源自宪法授权,其中包括设立税收和征税、借款、监管美国与其他国家以及各州之间的贸易、铸造货币、厘定本币及外币价值和制定重量及度量衡标准等权力,并将‘制定一切必要且恰当的法律以实施本宪法’这一附加性的明示权力列入国会的具体权力。”

请记住,在朱力亚德诉格里曼案中,法庭明确裁定,它所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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