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诉讼的监管作用远比我们在现实中看到的监管制度更有效,当然,前提是没有滥用法律诉讼权。只要遭受损失就起诉你的经纪人,这是一种最常见的滥用诉讼权行为。而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纳入标准侵权法,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手段之一。但仅有这样的改革显然还不足以纠正所有偏差。
最重要的改革是“败诉者付费”。目前,有些律师的赚钱方式就是恶意起诉,他们可以此获得数目可观的和解费。比如,我的一个客户曾起诉我,要求我赔偿她2万美元的投资损失。我知道自己没有任何过错,而且我相信自己能打赢这场官司。但是我也知道,“打赢”这场官司可能需要4万美元的律师费,还要占用我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更给我带来很多不必要的烦恼。客户聘请的律师提出由我拿出1万美元作为和解费。我还能怎么做呢?是做出一个在财务上更合理的决定——拿出1万美元同意和解,还是为了坚持原则宁愿花费4万美元呢?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坚持正确立场能帮你避免遭遇更多不公正的诉讼,这或许是一个在经营策略上更可取的选择,但大多数诉讼都会出于经营成本方面的考虑而接受和解。但是,假如在被告胜诉情况下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结果又会怎样呢?草率甚至是恶意起诉会在一夜之间销声匿迹。
对这样的改革,最常见的反对意见就是:当穷人受到不公待遇时,如果要他们承担有可能支付被告律师费的风险,那么就有可能导致他们因担心败诉而放弃法律维权的机会。但是,这样的怀疑没有任何道理。原告的律师通常会在权衡利弊之后决定是否提起诉讼,这就是说,只有胜诉,他们才能得到报酬。同样,一旦败诉,他们就要承诺支付被告的律师费。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保险产品解决这个问题。
这样,即使是穷人,也能找到愿意提供服务的律师,但前提是他们必须认为胜诉的概率很大,而不是因为他们可以从无辜的被告手里轻松拿到一笔和解费。
即便对侵权法实施有效改革,投资顾问、公司高管和经纪人依然会担心法律诉讼,但这仅限于他们自身有过错甚至涉嫌犯罪。这样的改革会大幅减少“防御性投资”,为我们带来更理性、更理智的投资,也减少了制造泡沫的动机。
当前侵权制度最大的问题在于,很多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经纪公司拒绝接受小额投资者。
按行业术语,所有小额经纪人账户都近似于看跌期权,这样,客户实际上可以把投资亏损强加给经纪人,因为为恶意诉讼辩护的法律成本往往超过所谓的损失。因此,大多数公司会设置最低账户限额,使得小额投资者无法开立投资账户。在对这种做法抵制了若干年之后,我最终也为自己的公司设置了最低账户限额。之所以这样做,除了防备毫无依据的诉讼之外,还有另一个原因:即使没有诉讼,小额账户的盈利能力也很有限,它们所带来的收费和佣金甚至还不足以弥补开展这些业务所需的监管成本。
于是,这些小额投资者就这样被抛弃了。我相信,任何一个合法的全服务经纪商都不会接受这些投资者,因为接受他们的成本和风险远远超过他们所能带来的收费和佣金。而留给他们的选择就只有那些居心不良甚至不择手段的投资骗子,他们可以肆无忌惮地向这些可怜的投资者兜售毫无保障的产品,还要收取高昂的费用。由于交易者根本就不想长期经营,因此,他们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很难通过诉讼得到弥补。
在这些小额投资者中,很多人最终选择独立选股,他们的依据就是在线折扣交易商,或是订购由非专业人士发行的投资通讯,显然,这些人只是在行使第一修正案赋予他们的言论自由权。因此,监管者的本意是为了保障小额投资者得到合理的专业投资建议,但实际上却使小额投资者根本得不到任何专业意见。
解决方案之三:停止救助
在金融领域,最大的不稳定因素就是“大而不倒”的思维模式。
与美联储和美国国会动辄就不顾一切地救助大银行(至少不会对它们的债权人坐视不管)的勇气相比,FDIC的道德风险根本不值一提。
现在看来,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在过去10年里,因为美联储的救助计划,让华尔街和大银行拿到了大把大把的廉价资金,这不仅包括对FDIC和房利美等准政府机构的常规性救助计划,还有针对贝尔斯登、AIG甚至“不良资产救助计划”等极不寻常的救助行动,这也让华尔街和大银行敢于冒更大的风险。政府救助让冒险的银行高管们解读到一个信息:政治家们的高谈阔论和政府的政策都无一例外地告诉他们,政府正在不遗余力地打造房地产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把赌注投放于房地产市场,美国政府会对它们的失败坐视不管吗?
今天,美国政府正在传递相同的信息,奥巴马总统依旧把“不良资产救助计划”当作尚方宝剑,解救水深火热之中的房贷行业,FHA已将首付款比例降低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3.5%。从根本上说,FHA实际已接管了次贷市场,因为私营部门也不可能再触及这个市场。2006年,FHA仅为全部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