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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善治与和谐治理(1)(2 / 3)

很不成熟,其基本概念还较模糊,但它打破了社会科学中长期存在的两分法传统思维方式,即市场与计划、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民族国家与国际社会等,它力图发展起一套管理公共事务的全新技术;它强调管理就是合作,把公民社会也看作是合法权力的来源;把治理看作是当代民主的一种新的现实形式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对政治学研究的贡献,具有积极的意义。当然,对于治理理论,特别是全球治理理论的危险倾向,也必须给予足够的警惕。

二、治理的概念

英语中的“治理”一词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它与“统治”(government)-词交叉使用,并且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但是,自从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和经济学家赋予“治理”以新的含义,不仅其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了传统的经典意义,而且其涵义也与“统治”相去甚远。它不再只局限于政治学领域,而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领域,不只是在英语世界使用,也开始在欧洲各主要语言中流行。

治理被赋予在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的新含义,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

1.治理概念的界定

治理和善治理论的研究重点在于政府的治理结构、方式和过程的变革问题。“Governance”-词指的是一种特定的状态,包括结构、方式和过程三个组成部分,因此译成治理。“Governance”是与“Gov-ernment”相对而言的,其目的是为了有别于以政府为中心的管理模式。“Good governance”直译为“良好的治理”,简洁的译法是“善治”。“Goodgovernance”是与“Badgovernance”相对而言的,它为政府改革与创新提出了一些指导原则。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特别是政治学家和政治社会学家,对治理作出了许多新的界定。

研究治理理论的学者格里·斯托克对流行的各种治理概念作了一番梳理后指出,到目前为止。各国学者对作为一种理论的治理已经提出了五种主要的观点。这五种观点分别是:

(1)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

(2)治理意味着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线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它表明在现代社会,国家正在把原先由它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即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性团体,后者正在承担越来越多的原先由国家承担的责任。

(3)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进一步说,致力于集体行动的组织必须依靠其他组织;为达到目的,各个组织必须交换资源、协商共同的目标;交换的结果不仅取决于各参与者的资源,而且也取决于游戏规则以及进行交换的环境。

(4)治理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这一自主的网络在某个特定的领域中拥有发号施令的权威,它与政府在特定的领域中进行合作,分担政府的行政管理责任。

(5)治理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限于政府的权力,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还存在着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政府有责任使用这些新的方法和技术来更好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控制和引导。

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并在该报告中对治理作出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

2.治理和善治的要素

(1)参与性(Participation):强调公民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到政府的决策过程中去,特别是利害相关的当事人或组织的参与十分重要。(2)透明性(Transparency):强调政治信息的公开性。政府应该通过各种传媒手段公布政府工作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自由流通,以便于公众获取有关信息。(3)责任性(Participation):强调政府官员和政府机构应对自己的行动负责。只有通过实行自由的、竞争性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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