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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1 / 3)

15.1网上开店的法律缺陷

网上交易有很多好处,但是还是有很多人持反对或者抱着犹豫的观望态度,探究其本质原因一般为以下两个方面:产品质量性问题和支付安全性问题。

1.产品质量性问题

网上交易的物品只能通过有限的文字资料还有简单的静态或者动态的图片来了解,不能身临其境地得到感观上面的信息,比如衣服等产品,不能得到手感及试穿后效果等信息。从消费者一般心里来分析,商品的购买必须要眼见为实,而网上购买的产品质量究竟如何,他们是很难在第一时间感知到的。这一点就要求我国对网络销售的法律问题加以控制了,对在网上进行销售的商家进行法律监管(比如网上公司注册等等),从而使得网上销售也注重品牌效应,在逐渐的市场占有过程中树立公司的品牌形象,比如戴尔等大型跨国公司的网上销售就让人十分放心,原因归根在商家的自身努力,建立和健全法律方面的监管,对于质量有问题的产品进行网上封杀,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网上环境。这样长久下去,网络世界会和现实世界一样成为一个有秩序、有规则的交易市常

2.支付安全性问题

这是众多买家、卖家比较担心的问题,尤其目前很多商家都在实行着先汇款后发货的政策。由于网络交易是虚拟的,大部分买卖双方并不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这就容易使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现在网上诈骗屡见不鲜,必须使网络的虚拟性与现实的真实性结合起来,以判断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凡是从事盈利性交易,应到工商部门申请执照,以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在现实生活中交易双方可以通过营业执照了解对方的身份,在互联网上也是可以仿效这种方法,那么在网上是如何判断的呢?这是相当困难的,因此曾有人建议,可以建立电子版的营业执照,由电子执照和电子密码两部分组成,有了它,买家卖家双方就可以在网上交易过程中相互识别身份了,谨慎核实了解卖家营业执照上相关的事宜,解决相互确认身份的难题。

按目前法律规定,经营者要从事商业活动,就应该遵循国家政策,决定哪些经营活动可以做,哪些不能做。而有些从事网络经营的主体却没有按照合适的经营范围进行活动,对于这种情况,如果现有的法规执著于依法办事就有可能抑制网络经营的发展;但如果置他们于不顾,就有可能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似乎也不可龋那么是否可以考虑对现有的需要审批事项呢?根据现实存在的合理性,未来发展的趋势,网络的特点进行选择,其它均可放开经营,只不过是经营环境和交易手段有所不同罢了。有一个新的主体,电子商务服务商,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网络交易,提供运行和保障服务。

目前网上交易的主要方式有三种:

(1)纯粹平台型的网站。网络为经营者们提供交易的平台,企业可以在平台上面进行商品买卖,而网站本身不参与商务交易,这种形式的典型是全球最大的B2B网站——阿里巴巴网站。把网站建设得人性化一些,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在其上面注册参与采购和销售,而网站要注意的当然还有安全性问题,对每一个在其上面注册的企业都需要经过审查检验,使得网站的安全性加强,为广大企业、卖家们提供一个更好的交易平台。

(2)经纪人型。主要提供网上经济服务,就是指企业直接进行网上销售,拥有自己的网站。在网站上面进行信息发布、商务磋商、订货、支付等商务交易的主要环节,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是戴尔的网络直销,效果明显可见,戴尔公司已经成为超越的全球顶尖的电脑销售商。

(3)服务与交易混合型。不仅为上网企业提供电子商务的运行和保障服务,同时自己也直接从事其他商务的服务,在企业和企业之间起了连接的作用。对电子商务的主体资格有严格的要求,在立法中规定电子商务应该具备的条件以及程序,应当承担的义务和权利,违反法律法规和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责任等。

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问题颇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等等,如今在B2B、B2C或者C2C网站上面比较流行的一种买卖方式就是竞拍,这种买卖方式存在着两个问题:

①网络拍卖的主体比较混乱。拍卖公司是以拍卖法作为网络拍卖的依据,缺少专业技术人员和资金,能够真正开展的很少,因此,网络公司大多和其他公司联合,双方各取所需,当然也有网络公司自己运作的。

②拍卖物品方面的问题。卖方无法到现场查看,对拍卖物品究竟如何、拍卖物品的真实性难以分辨,时常有送到买家手中的物品与网上的物品不一致,甚至出现欺骗买家们的情况。另外,还有些物品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买卖的。拍卖时候的价格一般都比较低,而卖方最后也许会因为太低而不愿意卖出,或者买方竞拍成功后却不予以履行,这些问题都是普遍存在的。而在网络上面取证较为复杂,且时效性差,毕竟现在入驻网络交易的门槛都不高,虚假的身份太多,安全性很差,同时相关的法律条文跟不上网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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