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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某糖酒副食综合经营部隐匿收入偷税案(2 / 2)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至3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之规定,该综合经营部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20,132.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酒泉市国税局稽查局已将此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一直以来都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难点和薄弱环节,主要原因是小规模纳税人规模小、税款少、分散,实行集中申报征收,对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是否属实,难以有效控制,加之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手段的灵活性及现金的频繁使用,购进货物不保留进货单据,销售货物不开具发票、不列收入,使税务部门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缺乏有力的监控,从客观上来说形成了管理上的缺陷,使个别偷税者有机可乘。

启示:

一是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工作,把税收政策宣传到位,积极推行小规模纳税人建账制度,加快推进按账征收,还责于纳税人,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二是加大对偷税者的惩处力度,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三是加强日常检查。及时了解纳税人的实际经营隋况、经营规模、商品购进、销售变化情况,分析企业的行业特点,从而找出企业的异常现象,及时掌握相关信息,督促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

四是加快信用制度建设。改变现金交易习惯,通过银行监控单位和个人的交易行为,便于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活动。

五是对小规模纳税人推行“合理定额、简易记账”。对一些规模小、家庭式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同时辅设一套简易账表,纳税人根据经营发生额实行简易记账,于每季度终了将发生额汇总填写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评审,对长期亏损等不合理、纳税异常的纳税人重点稽查、合理核定其应纳税额。

(案源提供: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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