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计230,633.55元。
白银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05年1月12日向该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限该公司在15日内缴纳所偷税款和欠缴税款。截至2005年1月27Et,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白银市国税局稽查局以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犯罪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分析
本案中,该公司在三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断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偷税,而征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充分暴露出税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对停产、半停产企业的税收征管相对滞后,易发生偷税、欠税。为此,在日常税收征管中,要经常深入企业,掌握经营情况的变化,及时催交税款,杜绝欠税,有针对性的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及时解决存在的涉税问题。稽查部门在检查前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企业的购销、资金、人员、设备等情况,熟悉各类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掌握市场运作手段,结合企业账务资料,寻找疑点,选准突破口,加大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的打击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决不能“以罚代刑”。
(案源提供:白银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