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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某矿业公司销售燃料动力不计收入偷税案(2 / 2)

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52,961.09元。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部分企业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学习和理解还不够,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采取种种手段偷逃国家税收。为此,税务征管部门不能仅仅停留在把主要精力放在日常报表逻辑审核上,而要深入企业,加强调查研究,熟悉各类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特别是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时纠正企业出现的问题,不给偷税者以可乘之机,不断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稽查部门在检查时要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稽查水平,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使涉税违法的成本远远大于偷逃税而获得的利益,使想偷税者不敢偷税,不能偷税。

(案源提供: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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