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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某公司故意混淆应税行为偷税案(2 / 2)

构成偷税,除追缴其所偷增值税税款283,239.00元外,并处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141,619.50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纳税人将发生的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和自购自销行为,按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和代购代销业务申报缴纳了营业税,若按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自购自销行为要交6%的增值税,而按“营业税一建筑安装业”税目和“营业税一服务业”税目只需交3%和5%的营业税,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故意混淆应税行为,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稽查人员在举报案件的检查中,要抓住有利时机,迅速取得证据,注重从细节入手,认真分析涉案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隋况,不被假象蒙蔽,辨清事实真伪。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举报案件奖励制度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

(案源提供: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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