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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某银行未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少扣缴利息税案(2 / 2)

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该行应扣未扣利息税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倍的罚款计28,751.68元。

案例分析

通过对该案的查处,一方面反映出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依法的纳税意识还比较淡薄,利用虚假证明等违法手段偷逃国家税收的违法情况不容忽视,特别是部分扣缴义务人与个别纳税人的相互勾结,以损失国家利益为代价来成就一己私利的情节更为恶劣。另一方面也充分暴露出我们税务机关工作中的缺陷,一是征管部门对扣缴义务人的税法宣传、日常检查不到位,从思想上没有引起高度重视,造成第一道监督机制失灵;二是稽查部门对该行业的检查不够及时,造成第二道监督机制失灵。

启示:

一是征管部门要加强对利息税代扣代缴情况的日常检查,特别要对代扣代缴义务人和有关学校的责任人加强教育储蓄存款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使他们掌握有关政策精神,履行代扣代缴和监督义务。

二是稽查部门要把对利息税检查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加大对金融企业落实税收政策的监督力度。

(案源提供: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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