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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某铁合金公司取得混开运输发票抵扣税款偷税案(2 / 2)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之规定,该公司以购进产品协议作价后抵顶所欠电费,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缴增值税32,692.31元。

以上两项合计,该公司共计应补缴增值税45,440.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22,720.30元。

本案中,稽查人员根据该公司的特点,采取全查和详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比分析货运单价,发现其取得的两份货款和运输费混开的运输发票抵扣税款;通过审核购销合同,发现购进货物抵顶欠债不计提销项税额等问题。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准确选择切入点,详细比较、细致检查,取得了较好的稽查效果。分析所查出的问题,一方面企业存在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的主观原因,以不真实有效的货运发票抵扣进项税和以物抵债不申报等方法偷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启示:

一是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使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二是征管部门要注重改进征管工作方法,加强日常监督,严把票据审核关;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监督指导企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三是稽查人员在工作中要勤于思考、善于发现问题,对疑问要查深、查细、一查到底、直至查证落实。

四是在税务检查中,要打破“就账查账”的传统观念,应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分行业、分经济类型、分核算性质,积极探索不同的稽查方法,及时总结经验。

(案源提供:庆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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