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70,798.09元。
案例分析
随着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多样,财务资料往往具有概括性,强调反映一定时点的资产状况以及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对某些特定的经济事项,往往需要更为详尽的资料,以弄清其经济实质以及是否属于涉税事项。本案中,稽查人员对企业财务部门据以计算收入来源的《电费供、抄、购票统计表》没有简单地带过,而是对企业全部收入进行进一步的分解和统计,追本溯源,取得第一手资料,为案件的查处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因此,稽查人员在进行税务稽查时,要突破传统的就账查账方式,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模式与核算体系,要善于从企业内外收集的相关资料中寻找有用信息,一旦发现疑点,就应锲而不舍地把发现的问题查深查透。
(案源提供:武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