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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某屠宰厂账外经营偷税案(2 / 2)

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屠宰厂上述行为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89,683.52元。

本案纳税人偷税时间前后历时6年,经群众举报才得以查证落实,反映了税务部门的管理存在重一般纳税人、轻小规模纳税人,重重点税源、轻零散税源的情况。本案中,稽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没有局限于就账查帐,而是通过实地调查了解生产流程,发现了稽查线索,把当地食品卫生防疫部门作为取证的关键,寻找数据之间存在出入的原因,查证落实了该屠宰厂账外经营,少缴增值税的违法事实。

从本案检查过程可以看出,一方面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机制对社会协税护税的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该案稽查人员的敬业精神,他们没有拘泥于初步线索,而是以初步证据为起点,采用账务检查与外围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深挖细查获取偷税证据。

(案源提供:武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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