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活动均不入帐,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之规定,该公司一般纳税人期间账外经营货物进销项税额相低后,应补缴增值税1,878.89元(当期销项税1,924,434.22元×13%—当期进项税248,297.56元)。
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42,925.0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企业账外经营、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50%罚款计21,462.53元。
案例分析
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在农副产品收购加工中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企业自开自抵,却无科学有效的税收监控措施;部分中间商贩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既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申购领用发票;农业生产者身份难以界定并且来源分散,收购数量及单价很难监控等。
为此,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农副产品购销企业的日常管理,一是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检查,抽查纳税人收购发票的填开是否完整、准确,收购对象是否为自产农产品个人,是否真实支付收购款项等情况;二是对于由付款(购货)方开具的这种特殊性质的发票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收购发票交旧供新、限量供应的原则,防止一些企业采取虚提价格、虚报数量等手段虚增进项抵扣税额进行偷税的行为发生;三是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税务稽查部门在进行检查时,要根据这类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采用关联检查、实地检查等方法,把内查与外调结合起来,拓宽稽查证据的来源渠道,有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案源提供:金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