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8,253.55元50%的罚款4,126.78元。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偷税手段不仅多样化,越来越隐蔽,而且呈现系统化发展趋势,给税务稽查的查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该案中企业对不索要销售发票的客户账外核算,隐瞒销售收入,更甚者竟以“不索要销售发票”为前置,进行所谓“优惠”,账内以明显偏低的售价核算,进而为下一步实施账外经营创造条件。正如我们日常生活中购买商品讨价还价中所遇到的问题一样,当你问能否再让价时,商家就会说你如果不要发票还可以让价多少元,其实再让的这部分价钱就是偷逃的税款。该案虽然查补的税款不多,但稽查人员紧紧抓住该企业鼓励“不索要销售发票”给予所谓“优惠”的错误行为,进行了处理、处罚,他们以系统的观念、超前的作为发挥了打击、阻断偷税链条的作用。
启示:
一是税务征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普通发票的规范管理,大力推广“以票管税”。
二是税务稽查部门在检查前,要充分了解所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核算流程,根据辅助证据进行分析性复核,确定检查重点;在检查中,要对各账户及凭证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解剖,弄清每一笔销售的来龙去脉,对账外经营、体外循环,要寻找切入点,力争环环相扣,将问题查深、查细、查实;在检查后对发现的问题要以系统的观念去思考、去分析,以超前的作为去处理,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震慑作用。
(案源提供: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