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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某社会加油站违规索取专用发票偷税案(2 / 2)

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处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16,028.25元。

案例分析

本案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根据管理部门提供的线索,对企业账簿、凭证、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发票使用情况和检查所掌握的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确定以货物购进和实地盘存为突破口,查明了偷税事实。

在该案中,纳税人采取的偷税手段并不高明,但他们却利用了全国成品油零售企业一律按一般纳税人管理这一机会,在审批一般纳税人前后编造虚假库存,违规索取专用发票扩大进项税抵扣,同时少报销售收入,从增值税进项和销项两个方面做文章。因此,管理部门一定要积累资料,建立预警值指标体系,要通过分析和评估,发现疑点,及时遏制偷税行为的发生。稽查部门要积极分析当前偷税的新手段,要善于从动态数据中寻找隐藏的突破口,不断拓展稽查的深度和广度。

(案源提供:庆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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