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453,378.52元50%的罚款计226,689.26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该公司把应计入酒厂产品成本的生产人员工资、车间修理费和应由产品负担的间接费用转移到下属销售公司,减少了税基,达到了偷税的目的。稽查人员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制定了全面的检查方案,特别是对关联企业实行对照检查,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沟通,综合运用趋势分析和横向分析等分析方法,从而发现了该公司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偷税的事实。
目前,转让定价已成为集团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最基本的方法之一,即根据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产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时双方的意愿,制定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以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实现避税。关联企业间的特殊关系,决定了其在纳税上比一般企业更容易产生漏洞。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关联企业纳税处理做出了特别规定。但在国地税、征管查分离后,很多关联企业分别经营涉及不同税种、分属不同地区、隶属不同税务部门管理的经济业务,这样往往会形成信息不对称,给非法避税行为留下很大的操作空间。
本案启示我们,由不同地区、不同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同属一个关联企业内的所有企业同时进行检查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一是有利于提高稽查效率。稽查人员在业务素质上存在一定差异,因而在查账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程度也不相同。由于关联企业之间财务处理的一致性,所以存在相同税务违规问题的概率也非常大。实行联合检查,通过各组间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探讨与交流,相互提示,相互补充,就可以实现各检查组之间的优势互补。
二是有利于堵塞偷税漏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比较频繁,无论是资金往来还是商品价格转让,都是最有可能出现涉税违法问题的地方,为使稽查工作向深层次、全方位发展,采用联合检查的方法对关联企业凭证进行核对检查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可以清楚地掌握各方资金流向,堵塞企业利用关联关系偷逃税款的漏洞。
(案源提供:张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