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收购企业,都很难确定销售者是否为农业生产者。同时,部分企业无视税收政策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往往通过经销商收购农产品,由经销商提供所谓的“生产者”身份证号码,伪造销货方名称、违章开具收购发票,或有意利用收购发票随意扩大抵扣范围,以达到偷税的目的。
2.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松散。长期以来税务管理部门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重视不够。收购发票有记账和抵扣税款的双重功能,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但它又具有特殊性:一是收购发票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一般为现金结算;二是不论收款方是否索要发票,付款方都要开具发票;三是一些收款方只要收到货款,收购发票便失去保留的价值,因此极易被不法分子滥开。
3.管理制度不健全。目前,对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管理还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制度和措施,现有管理制度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和使用缺乏统一的规定,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由各省印制,没有统一版式,各省对发票的使用规定和要求报送的附件也不尽相同,这给地区间的协作管理带来一定困难。
4.管理手段落后。收购发票的开具是直接针对广大农业生产者,开票频繁,使用量大。手写版的发票面额小,手工开具工作量大,这给税务机关的审核与汇总增大了工作量和难度。在确认收购对象的身份方面,只有实地核证;在确认收购产品的规格、等级、单价、金额方面,由于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信息,无法监督企业做到账实相符。由于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缺少“金税”工程这样的辅助监控系统,一些不法分子便乘机钻管理的空子。
启示:
一是加强资金流控制。结合会计制度规定,要求企业对超过一定价值的大宗收购业务,支付货款要通过银行结算,对确实无法通过银行结算的,必须有完善的现金结算手续。否则,不允许将收购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企业销售产品必须全部通过银行结算,并每月向税务管理机关报送银行对账单复印件。通过监督企业资金流动情况,核实货物收购的真伪,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限制虚假收购和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作用。
二是严格货物出入库制度。对以农副产品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要求其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内部管理机制,出库、入库要有相关人员签字的凭证,按照会计、出纳、保管三分离的原则,分别登记相关资料,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通过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使各环节相互制约,以最大限度减少企业进行虚假收购的可能。
三是定期盘点企业库存。在日常管理中,要求企业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填制《库存盘点月报表》,将企业库存的原材料和产成品、半成品数量、金额详细报送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随时掌握企业的库存情况,并与纳税申报表中计提的进项税金、销售收入等项目进行逻辑比较,税务管理人员要定期有针对性地确定对象,到企业进行库存盘点、实地核对。防止个别不法企业互相串通,相互调用同类原材料做虚假收购,避免同一货物在不同企业重复作收购、重复计提进项税问题的发生,弥补“实地查验收购”的不足。
四是抽查货物来源。要求企业在办理每一笔收购业务付款的同时留存售货人身份证复印件。定期或不定期地由税务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开具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副产品销售者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随机确定调查对象,直接到户进行询问、查证,检查收购的农(牧)产品是否属于生产者自产的初级产品,价格是否合理,数量是否真实,以及有无款项支付等,核实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从外部检验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从税务管理机制上消除个别企业进行虚假收购的侥幸心理。
五是加大对涉及农副产品收购企业的稽查力度,积极探索对该类企业检查的高效方法。本案中稽查人员通过资金流的异动发现线索,紧紧抓住线索及时运用信息网络查询、取证,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案源提供:天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